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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调整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选稿人员:郭红丽   |   发布日期:2019/9/2 17:52:22   |   浏览次数: 689


 据《呼和浩特晚报》报道9月1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50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收费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字[2019]94号)规定的缴费标准基础上增加15元,并明确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调整后的个人缴费标准如下: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乡居民每人每年310元,以本人出生日期至核定年度的1月1日(含)确定;本市行政区城内在校的大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新生儿(含未出生胎儿)每人每年250元;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居民每人每年150元,差额部分由市和旗县区政府按照1:1的比例补助缴费,包括年满60周岁的参保居民中属低保、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烈属的,重度残疾(一、二级)居民,在校(园)学生儿童及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中属于低保、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烈属、孤儿的;经高校认定缴费确有困难的大学生,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高校承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员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除在校(园)学生儿童外,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按照上述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无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除按上述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外,还需由个人足额缴纳各级财政补助部分,2020年度财政补贴部分按照每人520元缴纳。

(记者 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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