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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保谈判药品可“双通道”购买

选稿人员:刘佳   |   发布日期:2021/5/26 9:24:43   |   浏览次数: 5422


  5月23日了解到,为落实国家关于建立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部署要求,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用药需求,日前,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现就内蒙古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自治区部分统筹区在前期开展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工作中,积极探索“双通道”保障机制,为方便群众用药,提高谈判药品可及性提供了有益经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要求,要落实好两批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将符合各统筹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谈判药品全部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统筹做好“双通道”管理机制与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异地就医等政策的衔接,结合谈判药品使用实际,将适宜药店供应的品种纳入“双通道”管理,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与定点医疗机构互为补充,形成供应保障合力。同时,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国家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还明确,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原则上年底前每个旗县区最少开通1家“双通道”定点药店。

  来源: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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