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
选稿人员:刘佳 | 发布日期:2023/11/2 15:54:35 | 浏览次数: 852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紧紧围绕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面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巩固提升“两优”专项行动成果,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评估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10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23〕65号)(以下简称《办法》)。
本次印发的《办法》,是对2021年7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进行的修订,《办法》由6章25条组成:包含总则、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方法、结果运用、实施保障与附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参评范围全覆盖
原评估对象为各盟市、抽取部分旗县(市、区),修订后明确全部盟市、旗县(市、区)纳入参评范围。
二、提升满意度权重
原满意度权重为20%,修订后明确为30%满意度权重纳入最终得分。
三、推行无感获取数据
加强区直部门业务系统对接,能直接获取部门数据的,尽量用数字化手段获取,以此有效减轻地方填报数据的负担。
四、修订后的《办法》不再附《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营商环境评估评分计算公式》
一是《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需根据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二是营商环境评估方法采用前沿距离法,已在《办法》第十三条中进行了明确。
来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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