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推“30条”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选稿人员:郭红丽 | 发布日期:2019/1/29 10:52:08 | 浏览次数: 1522
营造公平市场环境、降低民营企业负担、畅通企业融资渠道、健全服务保障体系、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日前,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八大重点任务30条具体举措,加大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江苏民营经济发展持续走在全国前列。预计到2022年, 江苏省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60%左右,民营工业对全省工业经济增长贡献率达65%以上;90家以上企业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培育15家以上营业收入超千亿大型民营跨国企业集团;民营企业专利授权数超过25万件。
强实力,提升内在竞争力
江苏私营企业数、注册资本额、民企500强上榜数均居全国前列。但江苏民营企业大多集中在制造、零售领域,缺乏高成长性领军企业,新兴领域发展不够快;部分民营企业创新意识不够强,缺乏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品牌以及高层次人才。为此,江苏将通过支持龙头民营企业提升规模水平、培育引进民营总部企业、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等一系列举措,提升民营企业实力。
对首次入围或排名明显提升的全国民营500强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民营龙头领军企业(集团),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同时,实施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计划、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计划,到2020年培育100家全国单项冠军;对民营总部企业,除在用地、融资和人才等方面实行“一对一”个性化支持外,还将加大总部经济的奖励和补贴;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鼓励引导中小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到2020年认定1000家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为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将积极发展“丝路电商”,并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帮助企业规避“走出去”风险,持续推进贸易便利化,到2020年货物口岸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
此外,为增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江苏还将实施新生代企业家培养“新动力”计划、“万名博士后集聚计划”和中小企业领军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百千万”培训计划等,强化人才支撑引领,鼓励民营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和产业链联动创新、对设备和工艺实施智能化改造。通过加快修订完善省技改综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切实减轻民营企业技改投入负担。
降负担,增强发展新活力
如今,民营经济已成为江苏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吸纳就业的主渠道,成为推动江苏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然而民营企业自身的发展却面临诸多困难,如经营成本高、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存在、人力成本上涨较快等。
为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江苏省将在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系列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国家减税举措,全面执行增值税简并和降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并加大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力度,涉企收费只减不增,能减尽减。同时,积极推进“不见面审批”标准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的审批服务流程,全面实现“3550”改革目标,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在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方面,江苏省将加强民营企业上市培育服务工作,鼓励引导 机构加强对民营企业支持,争取年度新增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力争到2021年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比不低于50%;支持商业银行通过采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提升差别化利率定价能力、减免服务收费等措施,将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同时,拓展省综合 服务平台中介服务功能,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能力,到2020年,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响应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信用贷款平均审批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抵质押或担保贷款平均审批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
优环境,培育外部推动力
营商环境作为企业发展的“土壤”至关重要。1月初,江苏省制定出台了《加快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而此次出台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则从有效拓宽市场准入、公平推进市场竞争、进一步扩大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范围等方面入手,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
江苏省将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开放铁路、民用机场、基础电信、配售电、国防科技、 等领域,确保对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同时,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合作合资、收购兼并、公办民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医疗、教育、养老等领域建设,在政策扶持、政府补贴、土地使用、职称晋升、人才等方面与国有企业或公立机构同等对待。并将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重点项目的常态化机制,持续推出对民间资本有吸引力的基础设施等项目。规范有序推进PPP,持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对于民营企业作为主要社会资本方的省级PPP项目,落地奖补资金标准上浮10%。
此外,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政府采购中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省级部门年度采购预算总额中,专门面向中小微民营企业的比例力争不低于40%。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一律不得设置国有股权比例限制。
来源:中国江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