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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开展长江河道采砂船舶和采砂行为专项治理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和涉砂黑恶势力

选稿人员:刘磊   |   发布日期:2021/4/20 9:19:15   |   浏览次数: 1540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侯建斌

    为进一步强化采砂船舶源头管控,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对长江河道采砂船舶和采砂行为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通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严肃查处非法采砂船舶,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切实保障防洪安全、生态安全、通航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通知明确,专项治理包括全面摸排、集中整治、建章立制等三个阶段。落实长江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利、公安、交通运输、船舶工业、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集中整治阶段,专项治理将对发现的非法采砂以及运输、收购、销售违法违规开采的河道砂石的行为,立即开展执法打击,从严从快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非法采砂业主和从业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落实指定停泊制度,对擅自离开指定停泊点的采砂船舶,依法严肃查处。对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照的采砂船舶,以及故意隐藏采砂设备的隐形采砂船,依法采取扣押、没收、拆解等方式处置。其中,被扣押船舶应集中停靠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扣押点,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派人负责看守。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相关批准要求从事采砂船舶建(改)造,以及建(改)造隐藏采砂设施的隐形采砂船舶的建(改)造点,要依法处罚、取缔,对其建(改)造的采砂船舶按“三无”船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厉打击干扰、威胁执法检查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涉砂黑恶势力。

    通知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全面摸排和集中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做法,要在落实采砂船舶管理责任制、强化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以及采砂船舶指定停泊管理、采砂船舶建(改)造管理、非法船舶处置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建立完善采砂船舶管理长效机制,实行常态化管理,确保专项治理结束以后,对新出现的各类非法采砂船舶,做到露头就打,阶段性动态清零。

    专项治理期间,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非法采砂船舶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进行抽查,对存在工作组织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以及仍发现有非法采砂船舶的,将约谈有关地方和部门,并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 责任编辑:冀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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