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制定电商诚信“21条”规范交易
选稿人员:郭红丽 | 发布日期:2019/1/10 11:02:52 | 浏览次数: 2473
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广告、服务违约、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恶意差评以及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针对电子商务领域各种“乱象”,山东省发改委等多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综合运用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第三方评估等手段整治规范,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长效机制建设。
根据《意见》,山东省将通过五个方面21条措施建立健全山东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规范电子商务交易。
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方面,除了落实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加强网络支付管理,将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探索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寄递物流企业限制入驻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商会应采集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并归集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实施“先行赔付”制度。
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系统方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完善信用记录、推动建立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统一通过省政府政务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归集共享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行为信息。
推进电子商务信用监管方面,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健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提高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管理水平、加强第三方大数据监测评价,鼓励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对电子商务平台定期进行信用状况评估,监测失信行为信息。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加强对商务“12312”、消费者“12315”、文化“12318”、价格“12358”、质量监督“12365”、食品药品“12331”等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涉及电子商务失信信息整合、共享、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加强对监管部门、电子商务平台、热线投诉等渠道形成的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信息归集,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
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方面,扩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对“红名单”主体在流量分配、信息搜索排名、营销促销活动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支持 机构加大对“红名单”企业的支持力度,探索对“红名单”企业以信用为基础的信贷 产品开发,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的 环境。
同时,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依法依规对“黑名单”失信主体实施会员等级限制、取消可信认证服务、屏蔽或关闭网店、冻结电子商务账户、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黑名单”失信主体信息应及时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互联共享,支持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联合其他行政部门对“黑名单”失信主体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检查抽查频次和种类,依法对企业有关失信人员实施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限制经营或融资授信等联合惩戒措施。
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服务违约、恐吓威胁,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的违法失信行为。加强对各类即时通讯工具和社交网络的监管,对个人社交平台进行违法交易的行为加大监控力度,探索个人社交平台发生的违法交易行为的发现和甄别。加大对寄递物流收寄验视、实名登记、禁寄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对个人信息的非法采集、泄露、倒卖行为。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商业秘密、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保护,保护商品交易、网络支付等敏感信息的安全。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