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市场主体活力 国企工资改革全面铺开
选稿人员:郭红丽 | 发布日期:2019/2/26 10:37:49 | 浏览次数: 739
每年两会期间,国企改革都成为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内容,而作为国企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国企薪酬激励机制,在今年两会上会有哪些新提法和新举措,同样值得关注。
去年年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现行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众多专家和行业人士看来,此次改革也意味着以往的“大锅饭”和“能增不能减”的管理将被彻底打破,随之而来的是2019年国企工资改革的全面铺开。
回顾去年5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此次《管理办法》的落地,也意味着工资总额管理的改革探索步入了新的阶段。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管理办法》有三大亮点,即形成运转协调的工资决定机制、加大力度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以及分功能类别实行差异化工资决定机制。
“《管理办法》的出台在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企业研究院执行院长李锦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长远来看,国企工资改革也有利于倒逼国企瘦身,减少法人层次,压缩企业规模和提高生产效益。”
分类实行核准制
作为调节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多年来的改革一直备受关注。
按照《管理办法》,改革后央企将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将奖金、补贴一起纳入。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原则上全部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企业董事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国资委由事前审核转变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以及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为主的公益类中央企业,继续实行工资总额核准制管理。
国资国企改革专家、天强管理顾问总经理向时代周报记者举例解释了备案制改革的意义:“在以往的工资核准制下,假设国资委给一个二级央企一个亿的总盘子,那么对所有员工的工资和奖励办法可能事先已经限定,因此到年底即便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也没有多余额度可发,反之也相同,如果没有出现特殊情况,效益差的企业一般也不会减少工资额度。”
“从去年上半年至今,国企改革的思路已经十分清晰,即下放授权和激发国企活力。”祝波善进一步指出,“事实上,实行备案制管理对看重经济效益的竞争类企业起到了激励的作用,而对于更看重社会效益的公益类企业继续实行工资总额核准制也是合理的。”
打破“能增不能减”的惯例
而此次改革备受关注的另一重点在于确定分类联动指标,国企工资将与效益挂钩。在地方政府推出的改革意见中,在联动指标的设置上也有所不同,从企业内部看,工资分配将向生产一线和高技能人才倾斜,将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央企的牵头,让地方国企纷纷跟进。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里,北京、山东、福建、甘肃、广西等18省区市出台地方版国企工资改革意见,而后又有广东、河南、贵州等地陆续出台相关政策,细化了工资效益联动指标,确定了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的条件和范围等。
在地方国企出台的政策中,根据具体省区市地区的实际情况,也同样贯彻了这一思路。《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则明确,省属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这也被视为打破以往国企“能增不能减的惯例”。
东北财经大学中国战略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冯立果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所谓的“惯例”源自于此前设立的国企工资“天花板”,即“十八大”以来,针对部分国有企业薪酬过高的问题进行了调整,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才流失和企业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此次改革释放了积极的信号,向生产一线和高技能人才倾斜,对竞争性的国企实施弹性的备案,允许企业和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年度预算等,都指向了市场化的方向。”冯立果指出。
中长期激励不可缺
李锦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作为国家深化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预计未来还将出台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激励并约束企业负责人着眼于长期效益。
“可以看到,未来改革趋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授权经营,即人事和财权的进一步下放。”李锦表示,“二是对于企业而言,将工资总额预算交接给企业的同时,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调动一线职工的积极性。”
当前,建立市场化经营机制核心包括“三项制度”改革,即人事、劳动和分配。除去前述的《意见》和《管理办法》,近年来出台的文件还包括《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等,在股权激励方面同样有相关政策出台。
周丽莎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在2019年推动“三项制度”改革的背景下,重点包括职业经理人制度、分类考核指标、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以及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机制。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实行股权、期权等激励机制,企业可采取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激励办法。”周丽莎指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将继续深化,2016年推出第一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10家,2019年将进行阶段性总结,并在有条件的‘双百企业’开展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
来源:时代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