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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打出促进就业组合拳

择稿人员: 郭红丽    |  发布日期: 2019-02-15   |   访问次数: 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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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打出了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政策组合拳。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等十二个方面提出具体政策举措,以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扩大就业。

  其中,在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方面,《意见》提出,深入实施“创业内蒙古行动(2016至2020年)”,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等举措。

  在加大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力度方面,《意见》提出,鼓励各地区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劳动者创业提供咨询、信息、项目、培训、融资、孵化、开业、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服务的效果,给予创业就业服务补贴等举措。

  在积极鼓励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方面,《意见》提出,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到2021年组织3万名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至24岁失业青年。

  在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方面,《意见》提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积极引导困难企业转岗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采取“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方式培养中、高级技能人员,培养期1至2年,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在加大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力度方面,《意见》提出,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

  在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方面,《意见》提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含3年)以上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为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培训补贴。

  在提供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方面,《意见》提出,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常住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在加强对困难群体生活救助方面,《意见》提出,探索完善城乡融合的就业政策,适时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在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就业服务方面,《意见》提出,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宣传就业政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媒体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

  在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方面,《意见》提出,深入实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援企稳岗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

  在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作用方面, 《意见》提出,各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等举措。

  此外,《意见》明确,从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并要求各地区要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有关情况和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记者 蒋建波)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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