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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细则落地

择稿人员: 郭红丽    |  发布日期: 2019-03-25   |   访问次数: 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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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继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后,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宣布今年的增值税税率下调将于4月1日正式启幕,并公布了一系列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配套举措。


  国务院明确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


  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决定延续部分已到期税收优惠政策并对扶贫捐赠和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更大规模减税的部署,围绕从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的举措,会议决定,一是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二是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三是相应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等。同时,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和困难县市倾斜。


  为发挥减税政策对改善民生和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支持作用,会议还决定,一是延续2018年执行到期的对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从今年1月1日至2022年底,对企业用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的扶贫捐赠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三是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公告明确,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公告明确,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同时将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目前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此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公告同时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为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自4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


  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公告还明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有关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公告明确,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有关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


  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九条规定落实此项工作,即: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培训,扎实推进政策宣传辅导,抓紧完成开票软件升级,督促做好税控技术服务,切实加强服务单位监管,同步实现关联系统对接,提前排查系统运行风险,跟踪监控发票开具情况,建立健全问题响应机制。


  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21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推出20项举措,以便利高效的纳税服务促进纳税人更好享受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红利,切实增强纳税人获得感。


  《方案》推出统一宣传辅导口径、扩展宣传辅导渠道、拓宽宣传辅导范围等7项措施,努力做到辅导对象再扩围、辅导内容再深化、辅导方式再扩展。


  《方案》坚持“简”字为要,推出简化流程资料、减少办税次数、降低申报失误等6项措施,努力使应享受优惠的每一名纳税人都便捷享受。


  《方案》坚持“快”上发力,推出快速收集问题、快速处理投诉、快速响应需求等4项措施,增强纳税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同时,《方案》提出强化纳税服务成效评议、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防控税务代理风险等3项措施,力求服务标准过硬、工作作风过硬、风险防控过硬,以纳税人知晓度验证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宣传的精准性,以纳税人满意度评估纳税服务举措的有效性。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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