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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择稿人员: 郭红丽    |  发布日期: 2019-04-01   |   访问次数: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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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本周,多部门相继发文,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优化审批服务”行政审批服务便民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2019年上半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减少审批阶段,压减审批时间,加强辅导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意见》提出,要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一是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推行区域评估,推行告知承诺制。二是统一信息数据平台。2019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三是统一审批管理体系。整合各类规划,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各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整合申报材料。建立健全审批配套制度,“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四是统一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最新公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显示,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部分部门规章。


  一、删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八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将第十九条中的“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三、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四、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删去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五、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修改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通知》指出,企业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


  《通知》强调,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报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通知》明确,2019年4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含重新核定、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开发的资质申报系统,应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三减一优”行政审批服务便民活动方案》的通知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开展“三减一优”行政审批服务便民活动方案》,决定开展“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优化审批服务”(以下简称“三减一优”)行政审批服务便民活动。


  ——减材料。针对农业农村部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梳理企业和群众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交的各类申请材料,对材料的必要性进行清理论证,逐项明确取消、保留或暂时保留等清理减并措施;对属于兜底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模糊条款,应一律加以明确;对此前已清理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经清理论证认为需要保留或暂时保留的申请材料,原则上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依据,且现有条件下不能通过网络核验或其他申请材料来替代;对暂时保留的,还应同时明确下一步取消计划。


  ——减环节。以企业和群众办事“少跑腿”和提高审批效率为目标,逐项梳理每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所需的各个流程环节(含承办司局、单位内部组织审查办理的细化流程环节),结合“互联网+”技术应用和跨部门、跨层级信息数据开放共享等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手段,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衔接,优化减并审批流程,提出精简办事环节、提高审批运转效率的措施。


  ——减时限。逐项梳理每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办理时限、当前承诺办理时限,结合减材料、减环节等已经采取或即将采取的改革措施,提出压缩承诺办理时限的具体目标。审批过程需要组织现场勘验、技术检验、专家评审的,应对相关环节单独提出压缩时限的目标措施,尽量缩短审批过程时间,为激发市场活力,增强企业竞争力创造力争取宝贵时间。


  ——优化审批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行“最多跑一次”工作模式,进一步清理制约审批效率提高的堵点难点,提出优化审批服务的具体措施,消除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障碍。结合“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备案制、告知承诺、容缺后补等改革方式,提高便民利企水平。加大优化审批服务有关政策措施宣传和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巩固扩大改革成果。畅通申请人意见建议表达渠道,推动审批服务便民化纵深开展。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公告,明确了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取消“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相关备案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使用部级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流程办理备案等相关业务,如使用各自系统办理,必须与部级系统实现数据对接。交通运输部已签发的,经营范围是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国际船舶集装箱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废止。


  二、取消“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相关备案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使用部级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流程办理备案等相关业务,如使用各自系统办理,必须与部级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三、取消“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相关备案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使用部级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流程办理备案等相关业务,如使用各自系统办理,必须与部级系统实现数据对接。交通运输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已签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废止。


  四、取消“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由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五、取消“船员服务簿签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


  六、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加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明确备案条件和相关程序。


  七、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加快相关法规规章及标准修订,调整相关许可制度条款,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二)加强与市场监管、住建、应急、公安等部门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信息共享。(三)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业户的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开失信企业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八、下放“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严格按照下放后的管理层级受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对已受理申请的涉及管理层级下放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由受理机关将相关申请材料书面转交相应层级的交通运输部门继续办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使用部级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流程办理许可等相关业务,如使用各自系统办理,必须与部级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九、下放“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相关许可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部门实施。可使用部级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流程办理许可等相关业务,如使用各自系统办理,必须与部级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十、下放“省际、市级、毗邻县行政区城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加快相关规章及标准修订,严格落实管理层级下放要求,强化行业行政许可信息共享,加强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加强信用监管等九项措施。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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