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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产业政策:28条举措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择稿人员: 郭红丽    |  发布日期: 2019-04-22   |   访问次数: 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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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本周,养老服务业迎来了重磅利好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提出28条具体举措,直指为养老服务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让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共28条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主要包括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通过提高审批效能解决好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等7项措施。其中,《意见》提出,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研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二是拓展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主要包括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全面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等3项措施。其中,《意见》提出,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切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有关 机构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问题,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 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三是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主要包括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等3项措施。其中,《意见》提出,2019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是扩大养老服务消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发展养老普惠 ,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等4项措施。


  五是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主要包括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教育等6项措施。


  六是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等5项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提出近远期有机衔接的总体控制目标,即到2020年,节水 、市场机制、标准体系趋于完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23%和20%,节水效果初步显现;到2022年,用水总量控制在“十三五”末的6700亿立方米以内,节水型生产和生活方式初步建立;到2035年,全国用水总量严格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方案》提出六大重点行动和深化机制体制改革两方面举措,确定了29项具体任务。提出“总量强度双控”“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重点地区节水开源”和“科技创新引领”六大重点行动,旨在抓大头、抓重点地区、抓关键环节,提高各领域、各行业用水效率,提升全民节水意识。强调机制体制改革,突出政策制度推动和市场机制创新两手发力,深化水价、水权水市场改革,结合用水计量监管,激发内生动力;推行水效标识、节水认证和水效领跑工作,推动合同节水管理,力求取得实效。


  例如,工业节水减排方面,《方案》提出,大力推进工业节水改造,推动高耗水行业节水增效,积极推行水循环梯级利用。到2020年,水资源超载地区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用水计划管理实现全覆盖。到2022年,在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食品和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建成一批节水型企业。


  同时,《方案》明确,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从严控制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洗涤、宾馆等行业用水定额。洗车、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积极推广循环用水技术、设备与工艺,优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此外,《方案》还提出了多项保障措施,包括完善财税政策、拓展融资模式等。例如,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有一定收益的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 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节水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


  通知提出,要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扬尘污染,并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同时,要积极采取施工工地防尘降尘措施。具体包括: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加强物料管理,注重降尘作业,硬化路面和清洗车辆,清运建筑垃圾,加强监测监控。例如加强物料管理方面,通知提出,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此外,要积极推进道路扬尘管控,推行机械化作业,优化清扫保洁工艺,加快环卫车辆更新,加强日常作业管理。到2020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要显著提高。


  监督执法方面,通知明确,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近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发布通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通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印发前,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应缴纳的资金占用费,继续按照原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对于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明确要求支持的承担特殊职能的非营利性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发布《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办法》指出,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提升消费品质。具体包括:(一)电子商务、现代供应链、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地方应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因地制宜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明确支持比例和上限,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办法》明确,服务业发展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支持方向及工作基础等因素,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每年度资金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时,工作基础权重30%,发展指标权重30%,绩效考核结果或资金使用情况权重20%,其他相关因素权重20%。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办法》规定,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届时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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