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新政:中央财政每年20亿助力民营和小微企业
上周,民营和小微企业 服务再获重磅利好!从2019年起,五部门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 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中央财政给予奖励资金支持。
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 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印发通知,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 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中央财政给予奖励资金支持,试点期限暂定为2019年至2021年。
根据通知,从2019年起,中央财政通过普惠 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约20亿元资金,支持一定数量的试点城市。试点期限暂定为3年,东、中、西部地区每个试点城市的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
奖励资金可用于试点城市 机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用于试点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试点城市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特别是与中央财政已出台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等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不得对同一主体重复安排资金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适当安排资金比照开展省内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 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为深入推进职业资格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决定废止以下文件:
一、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信办人〔2004〕47号)。
二、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通知》(信办人〔2004〕48号)。
三、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关于印发全国计算机专业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的通知》(信人函〔2005〕66号)。
四、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以及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函》(信人函〔2005〕156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近日,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签署第5号部令,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废止8部规章,集中修改15部规章,废止和修改的数量占自然资源部规章总数的近一半,涉及300多个条款。
据悉,废止的8部部门规章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8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在前期分两批取消35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决定》公布取消的25项税务证明事项,从涉税领域来看,涉及发票票证3项、税务登记3项、税收优惠19项;从证明性质来看,涉及法律事实证明9项、资格资质证明3项、权利归属证明2项、其他客观状态证明11项;从证明来源看,需要纳税人专门为办理税务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5项,包括发票丢失登报声明、软件检测证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纳税人已有材料的共20项,包括税务登记证件、个人身份证明等。
《决定》废止和修改了5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中,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决定对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通知明确,自2019年9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
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办理。
建设工程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发现申请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关于印发《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联合印发《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2019年将围绕21项工作要点推进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
《要点》指出,要加大力度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增量扩面提质。包括推动 资产投资公司发挥市场化债转股主力军作用;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渠道;加快股份制商业银行定向降准资金使用;加强对商业银行定向降准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考核;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市场化债转股资本占用过多问题;加快推进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交易;鼓励对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对民营企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大力开展债转优先股试点;进一步提高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定价市场化水平;强化公司治理和社会资本权益保护。
《要点》明确,要综合运用各类降杠杆措施。包括推进企业战略重组与结构调整;加快“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完善破产退出相关保障机制;大力发展股权融资。
《要点》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包括完善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 机构对企业的负债融资约束;充实国有企业资本;及时处置企业债务风险。
此外,《要点》还要求,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监督,持续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建立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评估检查机制。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近日,商务部出台《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惩戒名单的认定、发布和推送、响应和退出作了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将惩戒名单分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两类。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管理办法》规定,认定惩戒名单可依据如下信息:(一)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方面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二)司法裁判;(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信息。
在名单的响应和退出方面,《办法》提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主体在直销资质、商品配额等方面予以限制;对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加强监管。惩戒名单主体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通过信用承诺或参加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对于相关主体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材料,认定单位一般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准予修复。距离前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或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达2次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