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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清洁煤炭相关事宜的通告

择稿人员: 郭红丽    |  发布日期: 2019-09-30   |   访问次数: 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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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空气质量,有效遏制季节性大气污染,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呼和浩特市散煤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呼和浩特市散煤用户实施清洁煤炭补贴专项方案》(呼政办字〔2019〕70号)、《呼和浩特市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呼政办字〔2019〕40号),现将使用清洁煤炭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实施散煤及高污染燃料管控,禁止销售、使用各类非洁净煤炭、高污染燃料及其制品。管控范围为:东至绕城高速、南至大黑河、西至黄金大道、北至大青山。公安、城管等部门要依法从严管控,严禁非清洁煤炭、高污染燃料及其制品进入管控范围。

二、在此区域内的居民应当在村(居)委会登记购买符合清洁煤炭质量标准的清洁煤炭或其制品并享受政府补贴。经政府补贴后,洁净煤炭或制品到户价格为620元/吨,居民可就近到清洁型煤配送网点购买。

三、辖区政府将持续组织开展散煤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在上述区域内严禁新增散煤经营企业及经营网点,依法取缔劣质煤销售网点,对违反本通告擅自经营销售散煤的网点,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严肃查处。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9-18号。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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