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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产业政策:“重拳”整顿住房租赁市场

择稿人员: 郑菲    |  发布日期: 2019-12-30   |   访问次数: 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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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有效监管,将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成果制度化、常态化。


  一是加强从业主体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房地产经纪”或“住房租赁”,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开业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


  二是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房源信息应当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


  三是规范租赁住房改造行为。各地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四是防范住房租赁 风险。对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贷款期限、贷款额度作出明确要求。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经营模式的高风险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其中,《意见》提出,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五是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应当建设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平台应当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功能。


  六是建立住房租赁常态化管理机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建立多层次住房租赁纠纷调处机制。


  另外,《意见》还对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机构服务收费、加强行业自律等内容作了要求。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意见》从四个方面对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提出了具体措施。


  一是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明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


  二是优化招标投标方法,缩小招标范围,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三是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年度信息自愿报送、年度业绩公示制度以及“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


  四是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范应用;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从市场化角度提出了矿山生态修复和后续的激励措施。


  《意见》明确,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由地方政府整体修复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


  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意见》提出,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要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包括总则、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实施管理、验收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82条。


  其中,《规定》按照项目性质不同,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考虑到实践中部分航道工程工期较长、涉及专业多,集中报批施工图设计有一定困难,明确此类项目施工图设计可以分批报批。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等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明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在深度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合并进行,以简化流程,便利行政相对人。


  监管方面,《规定》明确项目单位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立项、开工、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进一步强化了协同监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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