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 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 办,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办,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助力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根据财政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和《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确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优先将实力较强、经营规范,无违法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内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支持范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在自治区境内依法设立、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并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开展担保业务1年以上,无违法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
(三)注册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正式员工10人以上;
(四)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不得低于当年新增融资担保户数的60%(数据截至时间2020年6月30日,下同);
(五)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当年新增融资担保金额的60%;
(六)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当年新增融资担保金额的50%。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企业于2020年9月10日前自主自愿向盟市财政局申报材料;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于9月15日前自主自愿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材料;
(二)初审。各盟市财政局会同当地 办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于2020年9月20日前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报的材料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地方 监督管理局复核;
(三)复核。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地方 监督管理局对各盟市及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
(四)公示。复核结果经在自治区财政厅官网公示无异议后,纳入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库管理;
(五)上报、反馈。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地方 监督管理局将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上报财政部和银保监会备案,同时审核结果反馈各盟市财政局、 办。
四、支持政策
对纳入名单内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优先享受各级财政政策及资金支持,优先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五、其他事项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本着能进能出、动态调整、按照成熟一批、公示一批的工作原则,由各盟市财政局会同当地 办对符合纳入名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向自治区报送,经自治区审核并在自治区财政厅官方网站公示后,持续及时更新名单,并报送财政部、银保监会备案。
(二)对存在持续偏离支小支农定位、严重损害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信誉等问题的机构,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地方 监督管理局将其剔除出名单,并将相关情况向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银保监会报告。
附件: 1.承诺书.doc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 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