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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换人、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制造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择稿人员: 刘佳    |  发布日期: 2022-09-15   |   访问次数: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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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换人、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制造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速推进我市制造业实施机器换人、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制造,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依据《中国制造2025》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十条政策》)和《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办法所称的机器换人是指:利用机器手、自动化控制设备或流水线自动化对企业进行的智能技术改造,支持路径有机器换人工、自动换机械、成套换单台、智能换数字。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办法所称的数字化改造是指:通过加装传感采集设备、嵌入硬件控制设备或工业应用软件,实现生产过程中参数指标在线采集、数据应用的改造过程。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办法所称的智能制造是指: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及智能装备对传统制造业进行深入广泛的改造提升,支持路径有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数字化改造路径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以下简称“智能制造方案供应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办法是对申报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其实施智能制造、机器换人、数字化改造等项目申报时,所开展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分批推进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随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同步进行。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认定条件。须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环保和质量事故、法人或单位未有失信被执行记录,其中:

  (一)机器换人

  1.须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军工企业应由省级国防工业办公室或军工集团公司)已批准的项目,对其实施智能技术改造,实现“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的目的;

  2.所购置的机器人或智能装备须有增值税发票,并在项目实施奖励的申报年度之内;

  3.实施智能技术改造产线的企业,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周期且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

  (二)数字化改造

  1.须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军工企业应由省级国防工业办公室或军工集团公司)已批准的项目,在其现有产线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实施数字化改造;

  2.改造主要包括开发和应用仿真设计工具、工业控制系统、生产制造管理等工业软件以及应用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等装备,进行改造或结合,使产品全部或部分进行自动化制造,实现数据科学化采集应用和数字化水平提升;

  3.数字化改造投资额应达到5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应在2000万元以上,且在实施奖励的申报年度之内;

  4.同一条产线在项目实施奖励的同一申报年度之内,只能申报一次机器换人项目或数字化改造项目;同一企业在同一个项目申报年度之内,最多只能申报2个项目。

  (三)数字化车间

  1.企业数字化车间实行立项管理,须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军工企业应由省级国防工业办公室或军工集团公司)按其特征和基本要求进行项目立项;

  2.企业数字化车间项目设备总投资在300万以上,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的竣工验收项目,申报年度的上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3.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处于单项应用阶段向综合集成阶段过渡,具备良好的设备数字化、管理信息化基础。

  (四)智能工厂

  1.企业智能工厂实行立项管理,须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军工企业应由省级国防工业办公室或军工集团公司)按其特征和基本要求进行项目立项;

  2.企业智能工厂设备总投资在500万以上,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的竣工验收项目,申报年度的上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3.企业已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并已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建立了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编制了信息化发展规划;

  4.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处于综合集成阶段向协同创新阶段过渡,在智能生产、智能经营、智能设计、智能决策、智能产品以及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安全等方面有较突出的示范作用;

  5.项目设计数字化、设备智能化、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互联网+”协同制造、管理智能化达到一定水平。

  (五)智能制造方案供应商

  1.智能制造方案供应商实行推荐企业名单制,对通过集成制造装备、自动化控制、工业软件等技术和系统,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单元、生产线、车间、工厂集成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经申报、审核和公告后纳入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2.申报单位应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能根据项目建设方要求,建立起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能有效运行并通过国家或第三方认证,在本地设有常驻机构;

  5.能提供专业的咨询设计服务,并具备以下条件:

  (1)应建立专业的咨询设计团队/部门,熟悉用户的行业知识、技术,具备项目规划经验。

  (2)拥有3名以上的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具有3年以上项目管理工作经验,近3年内至少实施或参与过2个及以上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

  (3)智能制造方案供应商具有对高档数控机床与机器人、传感器与控制装备、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设备、增材制造装备等智能制造装备,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等工业控制系统和制造执行系统(MES)、仓储物流系统(WMS)、企业资源计划(ERP)和生命周期管理软件(PLM)等工业软件进行二次开发及整合的能力,具备网络设计、安全防护等能力,近5年团队拥有相关专利(至少1项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项,相关软著不少于5项。

  (4)具有系统解决方案行业深耕和复制推广的能力,近3年内至少在某一细分行业下拥有3个及以上智能制造集成设计或实施项目的成功案例。

  (5)牵头的智能制造项目不存在行政处罚事项,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及纠纷行为等。

  智能制造方案供应商应能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可满足条件的咨询服务和解决方案,解决方案须实施内控要求,所有资料、信息应纳入质量管理程序,并留存过程文档,接受监督。

  第八条 认定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后进行实地核实,形成专家组意见,并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

  第九条 被认定为的机器换人、数字化改造、智能制造的企业,将根据《十条政策》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扶持。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 对认定的项目加强跟踪服务,落实好《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同时,对认定的智能制造方案供应商要定期开展评估验收,每年组织一次复评,并鼓励社会各界对名单中企业规范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有下列情形的将撤销其资格:

  (一)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不符合项目扶持的情形。

  撤销资格的,应当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陈述和申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办法由 负责解释,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办法为《十条政策》和《管理办法》的配套政策,有效期等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名 词 解 释

  机器换人工:是指对生产过程中单一、琐碎的重复性作业以及危险度高、强度大、重污染等工序,引进相应的机械设备,既能缓解用工压力,更可降低用工及管理成本,保障安全环保生产。

  自动换机械:是指实现生产过程中人机匹配,引进自动化设备替换普通装备,并通过自动化实现一人多机作业,有序高效生产。

  成套换单台:是指对生产加工过程中,单节点的瓶颈工序进行作业改善,并通过新开发和重组生产工艺,平衡工序,形成连续高效集成的自动化生产线,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

  智能换数字:是指采用自动检测、智能仿真、流程控制、模拟人工判断、自动故障排除等高端先进技术,并在精益生产管理、人才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等领域升级创新,实现智能制造。

  数字化改造:是指以现有产线为基础,通过软件开发应用、加装智能装备等手段,按照生产要求进行数字改造,实现按规定的程序或指令对生产过程进行操作或控制,自动完成产品的全部或部分制造过程,达到数据的可在线采集。

  数字化车间:是指以产品全生命周期数据为基础,通过实时获取制造装备状态、生产过程控制数据以及质量控制数据等信息,并与信息系统有效集成,从而实现产品制造全过程透明化管理。

  智能工厂:是指信息化和智能制造技术在工业企业应用的高级阶段,企业具备内外部通过对数字化工作流、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效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和工作高度协同,构建一个全新的数字化规划、决策、执行智能制造体系,从而实现企业全部业务流程一体化运作。

  智能制造方案供应商:是指制造业在智能升级转型过程中,针对传统制造业数字化改造和中小企业智能转型所面临的人才、技术和知识缺乏等问题,给予分级分类引导和提供专业化、高水平、一站式的集成服务,并能有效鼓励供应商与用户加强供需互动、联合创新,推进工艺、装备、软件、网络的系统集成和深度融合,开发面向典型场景和细分行业的解决方案,推动我市智能制造生态体系建设不断深化。

  设备数字化:是指具备数字化生产线的基本要求,数控装备必须占生产装备总数的30%以上,全自动化生产线不少于2条(其中流程制造业不少于1条)。

  管理信息化:是指以MES为核心,关键数控设备及大型加工中心全部联网,实现对车间现场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建立起适应数字传递的零件数字化工艺设计、数字化加工、生产现场管理和质量检测的综合自动化应用环境。

  设计数字化:是指信息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要求在80%以上。

  设备智能化:是指数控装备必须占生产装备总数的60%以上,数字化车间不少于2个;人机智能交互,应用工业机器人不少于3套;实现智能制造的生产模式。

  生产管理:是指通过制造执行系统(如MES)优化企业生产制造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实现了生产系统的实时监控。

  质量管理:是指能够基于物联网技术实时在线检测和控制能耗设施,实现现场的数据采集、过程监控、设备运维与产品质量跟踪追溯、优化控制和集约化生产。

  “互联网+”协同制造:是指企业积极利用互联网发展个性化定制或服务型制造,或开展众包设计研发和网络化制造等新模式。

  管理智能化: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导,实现工厂生产操作、生产管理、管理决策三个层面全部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构建一个全新的智能制造体系,推动智能制造生产模式的集成应用,继而实现整个工厂全部业务流程上下一体化业务运作的决策、执行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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