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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旅游旺季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公告

择稿人员: 刘佳    |  发布日期: 2023-08-16   |   访问次数: 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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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旅游旺季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旅游旺季市场价格监管,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酒店、餐饮、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等领域市场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对全市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提醒公告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市场稳价工作。

  二、各酒店、餐饮、交通运输、旅游等服务行业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示的费用,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依法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经营活动的酒店、宾馆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在线上页面和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各类商品价格及服务内容。线上线下价格一致,线上价格不得高于实体门店公示价格。如有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并告知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经营者及第三方平台要诚信经营,遵守价格承诺,共同维护价格秩序。对于已确定价格并对外销售的商品,不得临时加价;在第三方平台等渠道预定订单生效的情况下不得单方面毁约,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六、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通告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于旅游旺季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可拨打监督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 12315、12345.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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