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的通知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综合保税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促进实际利用外资稳定增长,提高呼和浩特市对外开放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做好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商外资字〔2022〕425号)精神,现将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呼和浩特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支持内容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2023年1月1日—10月31日期间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资本公积金、利润再投资等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按其到账且纳入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金额予以适当支持,每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经营行为需合法合规,在 监管、税收缴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无重大违法或失信记录。
(二)申报项目不得为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领域项目。
(三)企业或其外国投资者不存在到账后三年内撤资等非正常商业行为。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增资后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股东/董事会决议或章程、银行入账回单、内部记账凭证、资金来源证明、出资证明书、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利润来源企业财务报表。
(三)企业增资证明,包括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增资到账凭证(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相关增资证明材料。
(四)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证明材料及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五)企业承诺享受资金支持后三年内无撤资等非正常商业行为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申报流程
(一)申请企业于11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核实项目到资情况和生产经营真实性后,出具外商投资支持资金申请文件,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和pdf电子版,其中纸质版一式三份)于11月3日前报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对纳入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的企业名单在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政策兑现。
联系人:孟扬帆,0471-6621433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
2023年10月12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