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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择稿人员: 刘佳    |  发布日期: 2024-01-16   |   访问次数: 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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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开展2023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高新区、和林格尔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内科发〔2020〕69号)(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文件要求,市科技局组织开展2023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集中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主管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时,对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没把握、难判断的存疑项目可转请科技部门开展鉴定。

  二、申报程序

  税务机关转请。主管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通知企业按照《鉴定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提交材料并进行初审后,出具《转请鉴定函》同相关材料一并转交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

  旗县区初审。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接到材料后,对鉴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可要求企业补充完善有关材料。

  组织鉴定。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鉴定工作,同级税务等部门协助参与。鉴定会议上形成明确的专家鉴定意见,包括属于、不属于研发项目。鉴定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出具意见。市科技局审核专家意见,在鉴定会议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呼和浩特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

  反馈意见。《呼和浩特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除由科技管理部门留存外,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与企业的鉴定资料封装后,通过原渠道反馈给主管税务部门。

  异议复核。主管税务部门对市科技局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按规定由市税务部门归集并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再由自治区税务局转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复核。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复核结论为最终鉴定意见。

  三、企业提交鉴定材料及要求

  (一)资料清单

  相关企业提供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材料清单》。

  2.项目研发报告。含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研发过程,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性成果,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等内容。

  3.项目计划书。每个项目必须提供项目计划书(申报书、方案或类似材料),计划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现有先进产品(技术、工艺)简介、定性定量的研发技术目标、研发对行业推动作用,以及研发进度、经费投入和人员安排等。计划书及相关材料必须包含能反映鉴定年度发生的相关研发工作。

  4.立项证明。企业内部立项决议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等级别的会议通过,并包含实际立项金额、实际参与研发人员和研发进度安排等必要的信息;政府立项项目必须为科技部门的计划立项,并包含有研究开发阶段。

  5.项目过程证明材料。

  (1)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该项目研发进度、目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

  (2)其他证明材。包括但不限于:查新报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设计记录、模具、装备调试记录、翻译资料、试验数据、试验报告、研讨记录、研发活动照片(包含说明)等各类证明材料。每个项目至少提供两类及以上的过程证明材料。

  6.如有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情况,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需明确参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结算、承担、分摊等方式方法,以及研究成果或收益的处理方法,并经科技管理部门登记。

  7.项目结果(水平)证明材料。包括成果鉴定、专利申请或授权、软件登记、著作权(版权)、第三方检测报告、用户(包括行业协会、同行)对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评价、企业内部试验数据报告、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企业需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项目的研发阶段进行提供。

  (1)成果鉴定、检测报告应包含与现有先进技术、工艺或产品进行对比的内容。

  (2)对于既是过程证明材料又与结果(水平)有关的证明材料,请企业适当选择,自行分类。

  (3)如项目研发失败,结果(水平)证明材料改为研发失败证明材料,请提供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失败以及失败后应尽职责(例如:调整预算支出,对原有试验材料另行安排等)的证明材料。

  8.项目验收资料。如项目已完成验收,应提供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等级别的会议通过的验收意见。

  上述资料清单中的1至5项为必须提供,6至8项视项目情况和研发阶段提供。

  (二)资料要求

  1.申请资料中的证明材料必须为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法人签章和落款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原件企业留存备查。

  2.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完备、充分,不能自相矛盾,且能形成证据链以证明是有计划、有目标、有过程、有结果(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3.单个企业有多个研发项目需鉴定的,每个项目均应提供资料清单所列材料,单个项目单独成册。

  四、申报时间

  旗县区科技部门于2024年2月19日前,将与税务部门联合盖章的《转请鉴定函》、鉴定清单及相关材料报市科技局(呼和浩特科创中心三楼1号窗口),并将《转请鉴定函》和鉴定清单电子版发指定邮箱(1286049548@qq.com)。

  五、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 与监督科 刘哲 6621293

  市科技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心 李卓阳 13674756244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月16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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