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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印发汽车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择稿人员: 刘佳    |  发布日期: 2024-05-10   |   访问次数: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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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汽车消费,4月28日,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5部门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汽车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了补贴范围和标准。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报废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自治区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乘用车新车,开具当地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在当地登记上牌,可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个人消费者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置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可申请12000元/辆补贴;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置2.0L(含)排放标准以下燃油乘用车可申请9000元/辆补贴。

  《实施方案》明确了补贴申领流程。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进行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

  《实施方案》明确了资金来源、拨付方式以及监督管理要求。政策实施期间,中央、自治区和盟市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补贴资金按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的剩余部分由自治区和盟市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分担。各盟市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各盟市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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