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2〕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启动层级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以盟市(不包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下同)为单位统一启动,其中,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启动时分别通知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同时启动,必要时可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三、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四、联动方式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应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五、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以盟市为单位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补贴标准分别按照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补贴标准执行。采用盟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测算,未编制盟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盟市可采用周边情况相似的盟市指数数据。测算方法如下:
(一)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盟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盟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二)农村牧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盟市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盟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城市每人每月补贴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放,超过30元的据实发放;农村牧区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超过15元的据实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标准参照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
六、资金保障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主要通过奖补形式对盟市、旗县(市、区)联动补贴资金给予补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以从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工作机制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动机制工作执行机制,由盟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盟市发展改革委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及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抓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教育厅和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盟市所属高校要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后,要及时告知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教育厅和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盟市所属高校。
(二)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具体负责自治区本级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自治区教育厅具体负责自治区级直属高校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自治区级直属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标准按照院校所在地的补贴标准执行。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盟市所属高校具体负责盟市及旗县(市、区)级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三)各盟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发放补贴,及时更新保障对象数据,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四)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要按月向所属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联动机制启动或中止情况、价格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盟市联动机制工作进行监督,对信息报送不实、补贴发放不及时的盟市进行通报。
(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要求,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评价。
(六)各盟市在发放补贴时,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要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引导全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号)同时废止。
2022年1月18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