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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1-27   |   访问次数:1336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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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 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通知

内财金〔2022〕66号

各盟市财政局、 办,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办,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按照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动态管理要求,根据财政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 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财金〔2021〕906号)要求,经各盟市财政局、 办初审申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地方 监督管理局对推荐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等程序,对2021年度确定的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支小支农,聚焦主责主业

  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守准公共定位,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同时,要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不断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逐步降低担保费率,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占比不低于50%;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力争和国家担保基金合作。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举,动态管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自治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以能进能出、动态调整为原则,成熟一批、公示一批。对支小支农成效显著、依法依规经营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融资担保机构,按规定程序认定增补。对公司治理停滞不前、违规经营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存在持续偏离支小支农定位,担保机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的机构,按规定将清退出名单。

  三、坚持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融资担保体系

  2021年,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 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从2022年开始,示范区可统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普惠 发展工作,包括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方面,西部地区根据绩效考评结果每个示范区可获得奖补5000—10000万元,每个省区每年可申报1—3个示范区,且可以连续支持。2021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21〕20号),也明确提出加快自治区担保集团建设,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培育盟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动态管理,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各地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抢抓政策机遇,释放政策红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中小微和“三农三牧”。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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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 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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