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满洲里市满购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满洲里市满购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字〔2021〕4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满洲里市满购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满洲里市满购中心市场
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0〕425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满洲里市满购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内蒙古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十届十三次全委会精神,落实国家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满洲里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开放优势、边境口岸通关优势和毗邻俄蒙的地缘优势,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围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建设,不断推动贸易创新、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培育边境地区发展新优势、激发边境贸易新活力,推动边境贸易转型升级和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国家和自治区推动边境贸易创新发展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二)基本原则。
1.创新驱动。建立政府主导和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管理服务体系,支持各相关部门创新管理方式和业务流程,实施便利化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满洲里边贸发展实际相适应的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管理运行机制,使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各环节有效衔接。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相结合,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2.贸易便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提高市场和贸易开放度,有效衔接监管、税收、结汇等各个环节,促进贸易要素高效便捷流动。建立市场运营服务机构,完善服务配套设施,充实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市场采购贸易业务。
3.完善监管。在充分借鉴先进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改进市场综合管理系统和优化监管制度,着力处理好贸易便利化、监管规范化和市场现代化关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将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监管要求落到实处。
4.公平竞争。相关部门对市场采购贸易实施全流程监管,保证商品集货和物流环节的公平竞争。在制定涉及市场采购贸易的政策文件时,不得设置限制性、不合理和歧视性条件等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防止出现不公平竞争和垄断行为。严禁清单外乱收费和乱摊派、乱罚款。
(三)发展目标。通过三年建设培育,探索建立适用于边境地区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推动出口商品集聚、贸易结构优化、监管模式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构建便捷高效的国际贸易物流通道,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和对外开放水平。力争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额年均增长20%以上,到2025年出口额累计突破50亿元。
二、实施要件
(一)实施范围。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四至范围:东至学府路、南至一道街、西至水源路、北至世纪大街,此区域内所有涉外市场均适用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
(二)经营主体。有意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个体工商户、采购商,以及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经满洲里市商务局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备案登记,取得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资质后方可从事市场采购贸易。
(三)适用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目录范围》之外的商品,均可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
(四)综合管理系统。由满洲里市商务局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必须通过市场综合管理系统办理备案、交易登记、联网申报、跨境结算、增值税免税申报等业务。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
(五)监管服务体系。建立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贸易信用评价体系、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打击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体系,全面提升市场发展水平。
三、基本流程
(一)备案环节。市场个体工商户、外贸代理商、采购商分别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信息,经市场所在地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后取得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资格。
(二)交易环节。采购商可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方式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交易达成后,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通过市场综合管理系统录入商品交易信息、采购商身份信息及上传交易原始单据等。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选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风险。
(三)组货环节。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运抵组货拼货场所,完成组货拼箱,填报装箱清单。
(四)通关环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规定提出检验检疫申请,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申报、查验、放行等手续,海关按照市场采购贸易监管要求实施监管。
(五)结算环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办理完成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手续后,要及时通过银行账户办理收款手续。
(六)免税申报环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对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货物,可由受委托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四、政策措施
(一)经营主体准入政策。
1.放宽准入条件,市场所在地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市场采购贸易备案办法,各类市场主体备案登记后均可开展市场采购贸易。
2.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开展市场采购贸易。
3.鼓励境外采购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商品采购和市场采购贸易。
4.对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监管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继续开展市场采购贸易的资格。
(二)海关监管政策。
1.在经认定的市场聚集区采购,经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确认,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办理通关手续的出口商品,海关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监管。监管方式代码为“1039”。
2.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3.我国法律法规或与输入国家(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或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对生产加工企业需实施注册登记和溯源管理的,须符合相关规定。
4.对需实施检验检疫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可在采购地或产地海关实施出口申报前监管。
5.每票报关单所对应的商品清单所列品种在5种以上的可实行简化申报。需征收出口关税、实施检验检疫以及海关另有规定的不适用简化申报。
6.具体海关监管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19年第221号公告执行。
(三)税收管理政策。
1.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委托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业务。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具体操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9号公告执行。
2.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依规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由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依据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和试点创新要求具体安排。
(四)外汇管理政策。
1.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的外汇结算业务。具体操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市场采购贸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执行。
2.鼓励市场采购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规避汇率风险和节省汇兑成本。
3.经办银行具备接收、存储交易信息的必要条件,支持银行结算系统与市场综合管理系统对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五)质量监督政策。
1.建立商品认定体系。制定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管理制度,通过完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商品库,对商品认定实现动态调整。建立出口商品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市场集聚区内的商品价格信息收集、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贸易。
2.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托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动防控和溯源系统,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案件进行货物溯源和主体溯源。
3.建立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定期对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进行质量抽查,召开质量分析通报会,发布质量抽查结果。充分运用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打造全过程信息化质量追溯链条。
4.建立风险预警防控体系。整合货物交易单、报关单以及有关部门的业务数据,分析评估市场采购贸易风险,及时识别重大风险,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5.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给予诚信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纳税服务、通关、 服务等方面更多支持。
(六)其他。
鼓励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对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且符合国家政策方向的市场主体,由满洲里市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通过外贸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和协调解决试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综合管理责任,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研究并解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人员、经费等保障,协调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商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外汇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抓住重点、大胆创新,及时协调出台支持政策,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制度创新和重大项目建设,切实解决关键难题。对于难以突破的制度性问题,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沟通,争取支持。
(三)落实资金支持。利用国家和自治区外经贸专项资金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支持市场综合管理系统、运营机构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主动参与市场采购贸易,为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创造有利条件。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