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做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2021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确定救助标准的背景
(一)贯彻2020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做好基本民生保障工作”“确保基本民生,做好困难群体兜底工作”的精神。
(二)贯彻自治区政府布小林主席在2021年1月2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四次人代会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左右;居民收入稳步增长”,“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要求。
二、自治区救助标准情况
(一)全区城市低保平均标准达到772元/月,较上年提高了40元,增幅为5.4%;农村牧区低保平均标准达到6731元/年,较上年提高了424元,增幅为6.7%。
(二)全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平均标准达到1308元/月,较上年提高了62元,增幅为5%;全区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平均标准达到10533元/年,较上年提高了490元,增幅为4.9%。全区特困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平均标准达到431元/月;全区特困人员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平均标准达到1087元/月。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
各地要及时公布并严格执行社会救助标准和再次调整救助标准的程序以及旗县(市、区)按照新标准补发资金时限,盟市民政部门开展检查,相关部门进行配合,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内,各地要保持救助政策稳定,对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脱贫人口实施渐退帮扶、建立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机制,健全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
(三)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解难作用。各地要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和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细化临时救助标准,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加大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力度。旗县(市、区)要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四)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地要落实核对主体职责,加大部门数据信息共享力度。自治区银保监局要协调各 机构协助民政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对象银行存款、 理财产品专线实时核对工作。
(五)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各地要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切实从困难群众需求出发为群众办实事。进一步简化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盟市要指导所辖地区有序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建立监管工作任务清单,细化监管工作事项、措施、程序,要切实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
(六)强化对基层的业务指导监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管,建立监管工作任务清单,细化监管工作事项、措施、程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实处。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