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4-23   |   访问次数: 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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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推动《健康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深入实施,不断满足妇女儿童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切实提高全区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意见》制定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要“保障妇幼健康,合理配置服务资源,加强产科、托幼等健康服务供给,倡导优生优育,解决好出生缺陷、营养性疾病、危急重症等威胁妇女和婴幼儿健康的突出公共卫生问题,实施好农村‘两癌’筛查,筑牢妇幼健康保障网。”李克强总理在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上指出,要以更有力的举措推动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存在的不平衡问题,在更高水平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020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和《“健康内蒙古2030”实施方案》、《健康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对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均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7部分内容: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力争在“十四五”期间,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均建设1所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二是健全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从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建设、专科能力建设、服务网底建设四个方面明确了建设重点。三是大力加强妇幼健康人才队伍建设。从加强人才培养、加强人才引进、强化薪酬激励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措施。四是切实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重点围绕提升危急重症救治、妇幼临床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妇女儿童疾病预防控制、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中医药(蒙医药)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加强建设。五是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从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妇幼健康信息化建设、优质服务资源下沉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六是积极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运行机制改革创新。对深化医疗体制改革中如何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建立工作激励机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七是加强组织领导。从落实领导责任、加强监督考核、强化部门协同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妇幼健康事业是重大的民生事业,妇幼健康涉及到全区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众,需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规划,分工协作,高位推动。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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