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4-23   |   访问次数: 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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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习近平总书记三次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并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构筑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去年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生物多样性峰会上,习近平主席郑重承诺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达到峰值,2060年实现碳中和,这是对我国低碳发展的总动员令。10月29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绿色建筑,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降低碳排放强度”。自治区党委十届十三次全委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也将推广绿色建筑作为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措施。形势和任务对建筑节能降耗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是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的要求。当前,自治区能耗“双控”任务十分严峻,下一步将进一步收紧全社会能源消耗量总量和强度,狠抓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节能。我区气候寒冷,采暖期长,既有建筑能耗较高,绿色建筑发展品质不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率较低,建筑节能技术相对落后,建筑工业化底子薄素质差,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201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在发布实施通知任务分工中,自治区政府要求有关部门和地区组织落实。制定与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政策性文件,进一步明晰全流程各部门各环节责任,完善政策体系、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全面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目标任务,是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作用、合力推进节能和绿色建筑新发展的必要选择。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国管局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起草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为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通知》(内常人发〔2019〕27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的配套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4月15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绿色、低碳与可持续发展为主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了2022年、2025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重点发展领域主要目标。

  第二部分是“重点任务”,确定了新建建筑能效提升、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推动建筑工业化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开展绿色施工、加强科技创新等8项重点发展领域17项重点任务。明确各方主体责任,结合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和责任要求,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中的主要责任义务,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形成有序衔接的闭合式管理。

  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厅际联席的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二是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建立从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审图、施工、检测、验收、评价等全过程监管机制,落实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责任。三是完善激励政策,继续落实税费减免和评优创先政策,做好绿色 发展。四是强化责任考核。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生态文明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目标任务落实。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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