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6-03   |   访问次数: 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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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制定公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这是市场监管领域第一部系统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的规章,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强化自我约束、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都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市场监管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有效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有必要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倒逼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念好履职用权的“紧箍咒”。与此同时,当前行政执法责任的边界不够清晰,追责问责不力与泛化、简单化的问题并存,导致一旦发生事故或者负面舆情,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被不当追责的情形时有发生。

  制定《责任制规定》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的现实需要。市场监管总局对此高度重视,在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的基础上,对原工商、质检、食药监部门涉及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和立法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精神书面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规章草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责任制规定》围绕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约束与激励并重,强调有错必纠、容纠并举,失职追责、尽职免责。规章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界定职责。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是正确履行职责和责任追究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统一部署,按照“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的要求,在对执法职责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编制并公开了权责清单、服务指南、权力运行流程图等。《责任制规定》对此进行了确认,并要求对照权责清单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责任到人,确保执法职责落到实处。

  (二)严格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责任制规定》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追责情形、追责方式等作出规定,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责任追究提供制度遵循。在追责情形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梳理了18项具体追责情形;在责任追究方式上,主要包括诫勉、组织处理和处分,其中对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并可以作出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在责任追究程序上,鉴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已有详细规定,《责任制规定》予以转致适用。此外,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与纪检监察责任追究作出衔接性规定,进一步推进行纪衔接贯通,以强监督促强监管。

  (三)明确尽职免责。尽职免责是责任追究规定的重要补充。《责任制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参照各地出台的有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分别规定了两类尽职免责情形,包括13项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和1类改革创新中的容错情形,并严格限定了免责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鼓励和保障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积极担当作为。

  (四)保障依法履职。《责任制规定》首先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禁止违规干预执法活动。在此基础上,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为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执法人员的健康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同时,在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单位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时,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照有权机关、单位的要求,针对有关人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执法过错等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有权机关、单位认定责任的参考。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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