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通过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对于更好地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效促进标准化的理念、原则、方法引入政务服务工作,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提高自治区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有关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发〔2016〕1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等文件。同时,《管理办法》还借鉴了北京、四川等先进省市的经验做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主要对政务服务事项的目录、办事指南、线上线下政务服务、监督评价等标准化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总则
《管理办法》主要就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定义、职责分工等进行了规范。特别是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机构给了明确概念。即: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是指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政务服务工作的机构;政务服务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
(二)关于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标准化
《管理办法》明确:一是规定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二是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事项名称、基本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办理结果等应当保持一致;三是行政审批中涉及到的中介服务事项和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四是申请材料可以通过信息和电子证照共享获取。
(三)关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标准化
在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化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一是统一利用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事项系统、政务服务门户、身份认证系统、电子证照系统、电子印章系统和“好差评”系统,不得重复建设相关系统。二是要求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达到网络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实现“一网通办”。三是明确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可显示及打印使用。
(四)关于线下政务服务标准化
为了群众容易辨认找到办事场所,对政务服务大厅的功能定位、名称标识、基础设施、运行模式、受理模式作了标准化统一;同时还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绿色通道”“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特殊服务,提供“早晚弹性办”“午间不间断”“周末不休息”等延时服务。
(五)关于监督评价标准化
为强化监督和考核,推动相关责任落实,针对渠道不畅、评了也不管用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老百姓可通过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12345热线电话、二维码、短信、自助终端、APP等多种评价方式,来评价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结果为“差评”的,在48小时之内进行回访核实,在15个自然日内给予答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