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统计工作、部门统计工作、工业园区统计工作、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 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中办发〔2016〕76号),整改落实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中指出 “统计基层基础力量薄弱,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人员年龄老化、能力素质不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统计人员岗位频繁变动等问题突出”的问题,切实提升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能力水平,夯实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统计工作、部门统计工作、工业园区统计工作、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 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中办发〔2016〕76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统字〔2021〕84号)、《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统字〔2021〕85号)、《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2号)等文件。
三、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39条,主要包括总则、旗县级统计工作规范和要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和要求、工业园区统计工作规范和要求、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和要求、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总则
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即自治区旗县级政府统计机构;自治区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工商业联合会或行业协会和集团公司以及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等部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工业为主导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业园区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二)关于旗县级统计工作规范和要求
提出了实现旗县级统计工作“五规范四提升”目标,即规范旗县级统计工作管理、数据生产流程、统计培训教育、统计信息发布和统计资料管理,提升数据质量管控水平、统计法治建设水平、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水平和信息技术支撑水平。
(三)关于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和要求
提出了实现部门统计工作“六规范五强化”目标,即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管理、统计调查设计、调查项目核准、统计调查活动、统计业务培训和数据公布内容,强化部门数据共享、名录信息维护、统计法治建设、质量评估验收和信息技术支撑。
(四)关于工业园区统计工作规范和要求
提出了实现工业园区统计工作“三规范两提高”目标,即规范工业园区统计管理工作、统计职能职责和统计调查流程,提高依法统计能力和统计工作考核力度。
(五)关于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内容和要求
提出了实现企业统计工作“三规范四强化”目标,即规范企业统计管理、统计行为和人员培训,强化数据质量责任制、统计法治建设、综合保障和统计奖惩制度。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