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贸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了规范和加强贸促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财政厅广泛征求意见,结合自治区贸促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23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分配与拨付,专项资金管理与绩效管理,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附则等内容。主要作如下内容解释:
(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自治区党委、政府组织、主办并要求参加的,自治区贸促会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组织、举办或与盟市政府、地方贸促会(国际商会)共同组织的各类国际国内会议、峰会、论坛、公务组团出访、经贸展洽、项目对接推介、对外联络、贸易和投资促进、商事法律服务和业务培训、信息交流、营商环境监测、自贸协定推广以及经贸课题研究等活动。
(二)专项资金分配与拨付。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方式,主要采取自治区本级使用和对下转移支付的方式。由自治区贸促会主、承办的展览会、推介会、洽谈会、峰会、论坛、合作交流等经贸活动通过相关政府采购程序对业务约定单位、中标单位进行支持。同各盟市联合举办的经贸活动,能够提前确定具体活动项目的,可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以对下转移支付形式拨付到盟市财政;不能提前确定具体活动项目的,可由盟市先行安排相关支出,于次年根据活动决算报请自治区贸促会和自治区财政厅支持。
(三)专项资金管理与绩效管理。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自治区贸促会和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严格控制开支范围,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级贸促会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项目执行部门在年度项目完成后,要出具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等,为后续项目提供参考依据。
(四)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机构或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如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