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22-01-04   |   访问次数: 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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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中小企业权益保护。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作出健全清理和防止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的要求。2020年7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建立健全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制度保障体系。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对《支付条例》中有关要求细化落实,规范投诉受理、处理程序,为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工作依据。

  《支付条例》作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旨在通过源头治理、适度监管引导、强化责任义务等措施,建立起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长效机制。投诉处理机制是其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激活《支付条例》所规定的支付保障制度的启动机制,因此,制定和实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对于《支付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立法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受疫情多点散发、原材料价格高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多重因素影响,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压力倍增,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生存困境,影响宏观经济平稳运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强化契约精神,有效治理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加大《支付条例》执行力度,实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既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六稳”“六保”,特别是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内在要求,对于确保经济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和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受理投诉部门和渠道,合理界定投诉范围。《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作为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建立便利、顺畅的投诉渠道,包括网络平台、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在受理投诉的范围上,即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而中小企业之间的款项纠纷,以及非因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而发生的款项纠纷。如因借贷或侵权发生的纠纷,并不在投诉范围内。另外,当事人之间纠纷如果已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受理,亦不在可投诉范围内。

  二是明确处理投诉的分工和时限,强化全流程管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处理投诉的分工原则,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具体处理投诉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对受理投诉、转交投诉和处理投诉分别规定了时限,并要求处理投诉的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受理投诉的部门反馈处理结果,从而保障投诉可以得到快捷、高效的处理。为保障上述时限规定能够得到落实,《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还规定,受理投诉部门可以对处理投诉部门的工作进行督促,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负责处理投诉的部门未按规定反馈处理结果的,或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进行工作通报。

  三是多管齐下治理拖欠难题,加大制度实施监督力度。为保障投诉处理机制切实有效、管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多项配套机制和监督机制。除了对于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外,还可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对情形严重的拖欠行为实施失信惩戒等。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审计机关将实施审计监督。同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从而有助于将《支付条例》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措施不打折扣地全面落实,切实起到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是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契约精神、营造信用环境的客观要求。《支付条例》《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是我国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为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提供的一种可供选择的行政救济途径,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社会各界协同努力,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这一顽症。

  周学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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