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近日联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这是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重要举措,对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相关产业稳步发展,原料用能在我国能源消费中的占比持续提升。加快夯实能源消费统计中原料用能数据基础,在“十四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扣除原料用能,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我国能源消费实际情况,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用能保障。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通知》,明确了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具体操作办法,对界定原料用能范畴、夯实统计核算基础、衔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统筹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作出部署。
问:如何准确把握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政策要求?
答:各方面要正确认识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政策精神,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通知》出台有利于保障高质量发展用能需求。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利于科学客观反映相关产业能源利用实际情况,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为高质量发展腾出用能空间,为高水平项目合理用能提供保障,为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强化支撑,对确保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原料用能扣减不是放松对相关产业发展的要求。《通知》出台不是鼓励各地区盲目发展石化化工、煤化工等项目,也不是为相关产业发展“敞开口子”。产业发展必须符合产业规划和政策、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必须在能效方面达到先进水平,并有效控制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这些要求是一以贯之的。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落实好相关政策要求,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从政策符合性、程序合规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严把项目准入关,坚决不放松项目准入要求。
三是相关产业要持续推动节能和提高能效。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并不意味着原料用能可以无限制、无效率地使用,节能审查、节能标准等仍将对原料用能消费提出要求。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引导用能单位持续提升原料用能利用效率,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持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问:如何准确理解原料用能的基本定义和具体范畴?
答:按照国家统计局开展能源消费统计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我国相关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通知》明确了原料用能的基本定义和具体范畴。其中,基本定义为:原料用能指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即能源产品不作为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材料使用。具体范畴为:用于生产非能源用途的烯烃、芳烃、炔烃、醇类、合成氨等产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制品等,属于原料用能范畴;若用作燃料、动力使用,不属于原料用能范畴。
准确理解原料用能的基本定义和具体范畴,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通知》提出原料用能的概念内涵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目前,在主要国家和联合国统计司、国际能源署、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开展能源消费统计中,均将“能源用能”和“非能源用能”区分统计。《通知》提出的原料用能概念,其定义相当于国际上通称的“非能源用能”。在具体范畴上,国内外也基本一致。
二是我国开展原料用能统计核算已经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目前,在我国的能源消费统计中,已经将原料用能与其他能源消费进行区分统计。各地统计部门均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工作部署,组织相关企业填报原料用能数据。在近年来国家统计局出版的《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已经对原料用能数据进行单独统计核算。
三是原料用能的范畴将随着产业结构升级和新兴产品发展不断优化和完善。《通知》界定的原料用能范畴,准确反映了当前我国相关产业和产品的实际情况。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新兴产品不断发展,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制品将可能用于生产更多其他非能源用途的新兴产品,原料用能的具体范畴也将不断优化完善。在工作实践中,各有关方面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在准确把握原料用能定义和范畴的基础上,扎实做好各项相关工作。有关部门也将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对原料用能具体范畴作出优化完善。
问:如何夯实统计核算基础,提升原料用能数据质量?
答:夯实统计核算基础,提升原料用能数据质量,是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为此,《通知》从完善各层级原料用能统计核算体系、强化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主要包括:
一是切实加强企业层面数据填报。企业是填报原料用能消费数据的责任主体。《通知》要求地方统计部门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督促指导,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能源统计报表制度,按照统一规范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填报目录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本单位原料用能数据。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将原料用能相关数据纳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二是及时开展地方层面数据统计。《通知》要求地方统计部门进一步加快统计工作进度,及时统计核算形成本地区原料用能消费量、扣除原料用能消费后的能耗强度降低率等数据,并按程序上报,有效支撑统计数据发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等工作;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要对企业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并与统计部门做好沟通衔接,保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可比性。
三是统一实施国家层面数据核算。国家统计局牵头开展国家层面原料用能数据统计核算,负责核定全国和各地区原料用能消费量、能耗强度降低率等数据。
另外,《通知》专门强调要强化原料用能数据相关监督检查。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审核,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原料用能统计和报告等情况纳入节能监察,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问:如何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科学运用原料用能政策?
答:《通知》从3个方面明确了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扣除原料用能的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树立评价考核新导向。主要包括:
一是原料用能不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在“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原料用能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据此核算各地区能耗强度降低指标。
二是科学核算能耗强度及下降率。在核算能耗强度时,原料用能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地区生产总值不作调整。在核算能耗强度降低率时,原料用能消费量同步从基年和目标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
三是有效衔接各地区节能目标任务。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十四五”国家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综合考虑原料用能扣减等因素,科学确定本地区“十四五”节能目标任务并做好组织实施。
例如:某地区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为3亿吨标准煤,原料用能消费量为0.05亿吨标准煤,地区生产总值为4万亿元;2021年能源消费总量为3.3亿吨标准煤,原料用能消费量为0.2亿吨标准煤,地区生产总值为4.3万亿元(2020年可比价)。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该地区2021年扣除原料用能的能耗强度为(3.3-0.2)/4.3≈0.72吨标准煤/万元;2021年扣除原料用能的能源消费增速为[(3.3-0.2)/(3-0.05)-1]×100%≈5.1%,经济增速为[(4.3-4)/4]×100%=7.5%,扣除原料用能后该地区2021年能耗强度变化率为[(1+5.1%)/(1+7.5%)-1]×100%≈-2.2%,即同比下降约2.2%。
问:如何做好节能审查与原料用能政策的有效衔接?
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是严把新上项目能效准入关、从源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抓手。《通知》将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要求纳入节能审查制度,进一步增强了政策间衔接协调。主要包括:
一是优化完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要求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在编制节能报告时增加项目原料用能消费情况。
二是有序实施项目节能审查。对于评价具体项目能效水平的,主要参考该项目包含原料用能在内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等数据;对于分析项目对本地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影响的,主要参考该项目扣除原料用能后的能源消费量和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等数据。
问:如何做好《通知》部署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答: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是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的重要举措。《通知》在抓落实方面提出了4点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重要意义。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做好工作统筹,推动用能单位持续提升原料用能利用效率,做好原料用能数据运用;各级统计部门要做好数据收集、统计、核算、发布等。
二是规范数据报送和发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有序做好原料用能相关数据报送、发布等工作,切实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数据质量。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关注企业原料用能消费数据统计和报告情况;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数据审核,对于虚报、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数据,或编造虚假数据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是加强能力建设。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原料用能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原料用能统计核算培训,不断提升原料用能统计规范性和科学性。
来源: 发展改革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