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12-26   |   访问次数: 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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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8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通知》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制发依据

  出台《通知》主要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严格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管理、依法履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五个部分共十一条内容。相较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63号),《通知》有以下亮点:

  一是规范了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和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表述,指出除保障性安居工程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出让底价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进一步明确房屋交付条件,提出了优化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积极推行“交房即交证”工作等要求。

  二是新增了加强和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的内容。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落实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逐步构建以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为基础的房地产交易管理体系。明确了实施监管的预售资金包括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项购房款项)。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规范监管账户的设立。优化监管资金的支出和使用管理,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最后拨付节点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对符合条件的要加快审核拨付,保证及时用于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建设。

  三是增加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等内容。提出要依法加强新建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的招标投标监管,严禁前期物业服务指定、物业费随意定价等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开展项目承接查验工作,签署承接查验协议并备案,做好项目及资料交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房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资料报送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筹备成立业主大会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数据。

  四是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重新明确了我区单套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为建筑面积144平方米。

  三、其他内容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63号)同时废止。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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