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建立合作,保市场主体稳就业,通过积极财政政策靠前发力,引导各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市场主体和投资者信心,我们对2020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金规〔2020〕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21〕20号)等有关政策。
二、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6章18条,修订后共6章25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申请条件、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包括:
第一章 总则
明确了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概念;明确了融资担保机构支持范围;明确了服务支农支小的支持范围。
第二章 申请条件
明确了申请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公司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明确了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的测算标准和上限;建立了自治区级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再担保业务专项风险补偿机制。
第三章 预算管理
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申报方式,以及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的拨付方式。
第四章 绩效管理
建立了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同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各盟市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请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明确了各融资担保机构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对融资担保公司虚报材料、骗取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收回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对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金〔2020〕3号)同时废止。
该《解读》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外经处咨询。
联系人:王晶,联系电话:0471-4192969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