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绿色矿业、绿色矿山建设先后被写入国家“十三五”“十四五”规划纲要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2017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6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2020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内政发〔2020〕18号),要求全区新建、生产矿山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力度。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 “建设更多绿色矿山”。为落实2024年全国两会精神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新精神、新要求,规范指导地方更好开展绿色矿山遴选和监管工作,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目标、建设标准、评价指标、申报评估遴选流程和要求,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3个部分和3个附件。
第一部分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目标,包括绿色矿山建设的对象、时限和具体要求;
第二部分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包括建立健全绿色矿山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目标任务、严格绿色矿山申报评选流程、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压实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主体责任、择优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第三部分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组织领导,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加强考核管理。
3个附件包括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申报评估遴选工作流程、各有关部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职能职责。
三、主要特点
一是进一步强化了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绿色矿业发展机制,明确建立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14个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绿色矿山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二是在总结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多年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了绿色矿山申报评选流程和要求,明确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由盟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第三方评估。
三是根据各部门职能职责,进一步细化了各相关部门在绿色矿山建设中的职责,同时依据部门职能职责对《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中各项指标明确了监管部门,对绿色矿山初审、审查评估、核查和日常动态监管等各环节工作明确了部门分工。
四是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支持绿色矿山用地用矿和落实税收优惠方面的可落地、实操性强的政策措施。
五是进一步强化监督考核,强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尚未开展创建的大中型矿山加大指导督导力度,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纳入旗县级人民政府和盟市级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六是进一步细化了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内容,增加了“标注、限期整改、移出名录”的情形。修订完善了自治区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完善指标体系、突出重点指标,对砂石土类矿山,制定适宜其生产实际的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切实提高指标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将评价指标设置为约束性指标和提升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为底线要求。
四、印发实施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通知》印发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通知》执行。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