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系列配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5-29   |   访问次数: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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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小作坊管理办法》)。为便于监管人员、食品小作坊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小作坊管理办法》,现就其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小作坊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食品小作坊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从业人员小于等于10人,并且生产经营面积(不含仓储设施)小于等于300平方米。

  二、食品小作坊的基本要求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难以避开的,应与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并建在污染源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位置,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

  (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施、设备,有相应的供排水、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食品小作坊禁产目录的调整

  因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条件有限,为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对《内蒙古自治区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进行了细化。调整后的禁产目录涉及16大类、62小类食品。

  四、小作坊登记证的“生产经营项目”如何填写

  为了切实解决混业经营的现实需求,实行登记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做为登记凭证。对于混业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项目”栏目填写所从事的所有业态,例如:“生产经营项目: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

  五、新旧小作坊登记证的衔接问题

  2024年5月1日前发放的小作坊登记证,在证面载明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2024年5月1日以后申请小作坊登记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内市监食通规〔2024〕2号)发放《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内蒙古自治区小餐饮店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区小餐饮店登记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小餐饮店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明确规定小餐饮店实行登记管理,为便于监管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小餐饮店是我国长期形成的食品经营形式,在方便群众生活和增加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目前小餐饮店经营入行门槛低,点多、面广,脏乱差、无证经营等现象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随处可见。给监管也带来很大的难度。为加强小餐饮店经营活动的管理,有效规范小餐饮店经营行为,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对小餐饮经营准入基本条件进行规范显得非常必要。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小餐饮店实行登记制度。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小餐饮店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明确小餐饮店是指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简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固定的、临时的经营场所不在小餐饮店登记范围内;大于5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办理小餐饮店登记证;鼓励小餐饮店经营者不断提升经营条件,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只有经营条件无法达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的,才可依法办理小餐饮店登记证。

  三、小餐饮店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小餐饮店经营者应当向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小餐饮店登记证申请表(附表1);

  (五)布局流程、设施设备情况说明;

  (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小餐饮店的经营项目

  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

  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具体注明)。

  小餐饮店无相应专间,不得制作经营下列食品:生食海鲜等生食类食品;豆腐、豆腐皮等非发酵豆制品;动物性冷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

  五、《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管理有哪些要求?

  (一)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一个工作日内颁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应当载明登记编号、小餐饮店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址、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三)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小餐饮店的登记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四)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对确需变更的,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五)小餐饮店登记的名称、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变更申请,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场予以变更。

  (六)其他项目的变更申请,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现场核查。

  (七)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原登记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八)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十五个工作日前到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延续手续。

  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延续申请后,对承诺小餐饮店登记事项无变化的经营者,可当场办理延续换证,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延续换证后一个月内完成现场检查,核实其承诺是否与经营现状相符。与事实不符的,小餐饮店需要重新提出延续申请。

  对登记事项有变化的,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变化的登记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延续换证,原登记证号不变。

《内蒙古自治区小食杂店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区小食杂店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小食杂店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明确规定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小食杂店实行备案管理,为便于监管人员、小食杂店经营者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小食杂店实行登记制度,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小食杂店实行备案制度。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小食杂店的登记管理工作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小食杂店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明确小食杂店是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各盟市可根据地区实际确定经营面积)、从业人员较少,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二、小食杂店现场制售包括的方式

  小食杂店的现场制售是指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行为。

  三、小食杂店登记申请与受理要求

  小食杂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基本条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主体作为申请人,经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小食杂店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小食杂店登记,应当向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食杂店经营登记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食品安全承诺书;

  (五)食品销售使用的主要设备设施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五、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小食杂店备案要求

  (一)备案人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主体资格,并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条件。

  (二)拟开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小食杂店经营活动的,在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时,可以一并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小食杂店备案申请表》。材料齐全的,获得备案编号。备案人对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小食杂店备案期限与营业执照期限一致。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明确规定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为便于监管人员、食品摊贩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明确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在政府指定区域、规定时间段内,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

  进一步明确在政府指定区域、规定时间段内设摊搭棚,以烹饪方式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不提供或仅提供简易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参照小餐饮管理,发放食品摊贩备案卡。

  二、食品摊贩备案基本要求

  (一)食品摊贩备案实行“一地一备案”原则,即食品摊贩在同一个指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摊贩备案卡,在其他指定区域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另行备案。

  (二)食品摊贩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三)食品摊贩依法不得销售特殊食品。

  三、食品摊贩备案程序

  食品摊贩备案由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食品摊位采集摊贩的身份证件、健康证件、食品及食品原料来源等监管信息,采集《食品摊贩详细信息情况表》,并对符合采集条件的食品摊贩发放备案卡。备案人对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食品摊贩备案卡的延续与补办

  (一)食品摊贩需要延续取得备案的在备案卡有效期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前,向原备案的部门提出申请经现场备案信息确认并进行备案,备案卡编号不变。

  (二)备案卡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备案部门申请补办,填写《备案卡申请书》,备案部门补发备案卡,备案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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