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负责人就《快递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 2018-04-03   |   访问次数: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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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部门负责人就《快递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快递暂行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条例》在促进快递业发展方面有哪些制度措施?

  答:优化行业发展外部环境,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是本条例的立法重点之一,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完善政府职责,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支持快递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为了降低快递企业发展经营网络、布局设点的成本,规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问:各方面对快递业涉及的安全问题十分关心,请问条例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一是规定寄件人交寄快件和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二是落实和细化了法律规定的实名收寄制度,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三是规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验视后应作出验视标识;对企业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进一步要求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

  问:《条例》在完善快递服务规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完善快递服务规则,有利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理顺法律关系,使企业、用户形成明确的法律预期。一是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二是细化收寄规则。企业在用户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三是明确投递规则。企业应当按址投递,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四是进一步细化快件损失赔偿规则。(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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