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授信,管住“乱借钱”
为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中国银保监会日前印发《银行业 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并部署开展试点工作。专家表示,建立银行机构联合授信机制,意在去杠杆、防风险,有助于促使企业债务率保持在合理水平,提高 资源配置效率。
控制企业债务率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问题日趋突出,一些大中型企业债务规模大,杠杆率高,财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弱,存在严重风险隐患。少数企业过度融资也挤占了稀缺的 资源,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
“多头融资、过度融资会对企业高负债运营、盲目扩张形成不当激励。”有关负责人分析,在经济上行期,加剧部分企业、行业以及整个经济的产能过剩;在经济下行期,低产能利用率和高杠杆叠加的压力会导致很多企业陷入债务困境,甚至因资金链断裂产生债务危机。因此,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有助于维持企业债务率在合理水平,提高其财务稳健性,更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办法》规定,在3家以上银行业 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 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 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亿元至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 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此次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就是要把控多家银行对单一企业的授信集中度风险,加大强监管、防风险力度。
促进信息源共享
银行授信在服务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应注意加强风险管控。郭田勇表示,一方面,银行授信贷款增多,意味着企业可支配资金增加,可以用于扩大投资等;另一方面,随着债务增多,偿付压力增加,企业如果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就会造成违约,违约多了就会形成 风险。
郭田勇表示,授信放款过程中,各家银行对企业的风险评估标准和要求可能有差异。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后,多家银行可以共享信息源,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及财务信息等,这样就能更加全面、深入地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负债能力等进行评估。
《办法》要求,符合组建条件企业的债权银行业 机构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联合授信委员会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其承债能力,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联合授信额度,企业在额度内享有自主融资的权利。
“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将受到监测。同时,《办法》建立了风险预警机制,规定了风险预警状态触发、管理和退出的要求。”郭田勇举例说,当企业确实可能发生偿债风险时,就可以组建债权人委员会。联合授信机制重在事前控制和事中监测;债权人委员会机制则针对已经出现偿债风险的企业,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风险处置工作。两者互为补充,构成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风险防控体系。
强化沟通和协调
“保障联合授信机制良好运行,离不开各成员银行之间通力合作、共同发挥作用。”郭田勇表示,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信贷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差异明显。因此,联合授信机制下,要确保各家银行权力和义务对等,合理确定牵头银行和成员银行之间权利义务。要使各家银行地位平等、共同出资,一起把好风控关口,不能流于形式。
分析人士指出,联合授信机制下,搭便车问题可能存在。一些风控能力较弱的银行会通过这种方式降低成本,增加对大型银行的依赖性,这样“盯住同业”现象可能变得更加严重。同时,各银行产品更容易被模仿,也可能导致银行业创新意愿降低。因此,构建联合授信机制,应充分利用市场力量,明确激励约束机制,避免大锅饭及大包大揽现象。
除此之外,有必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一位工作多年的银行信贷人员对记者说,长期以来我国企业高度依赖间接融资,地方政府往往看重银行信贷增加幅度,将此作为评价 的尺度。在联合授信机制下,如果银行根据企业经营及融资情况变化,对企业做出授信调减,可能引致地方政府对 工作的协调干预,影响联合授信机制实施。因此,建立联合授信机制,还需要地方政府客观了解银行授信机制,以期扩大共识、共促发展。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