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印发 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

 发布日期: 2024-08-27   |   访问次数: 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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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引导 租赁公司聚焦主责主业,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更好发挥特色化功能,提供专业化 服务,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 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 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23年10月, 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促进 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以下简称8号文),初步明确了 租赁公司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范围,列举了鼓励探索发展的重点业务领域,并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以及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禁止性业务领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 工作会议精神,强化租赁业务发展正向引导,支持 租赁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做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五篇大文章”, 监管总局在8号文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通知》,引导 租赁公司根据国家重大战略优化业务规划,调整业务结构,倾斜资源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主要包括正文及 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以下简称鼓励清单)、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三项附件,具体内容如下:

  《通知》正文明确了相关清单的上位法依据和与时俱进更新调整机制,同时要求 租赁公司应当根据清单完善内部准入要求,调整业务规划,跟踪研判行业发展趋势并定期报送清单落实情况等。

  鼓励清单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将农林牧渔、新能源、医药、船舶和海洋工程等27个产业中的农业机械、风电光伏、光热发电、医药研发、船舶等重要设备和重大技术装备纳入鼓励清单范围。负面清单重申了8号文中的禁止性业务领域要求,并明确新老划断原则,妥善处置存量业务。正面清单则是在《 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第三条规定的租赁物范围基础上,结合前期部分 租赁公司试点开展项目公司集成电路融资租赁业务经验成效,增加了集成电路和算力中心设备,以更好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算力基础设施发展。

  三、下一步, 监管总局将围绕《通知》落实开展哪些工作?

  一是强化监管引领。 监管总局将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制度,优化监管评级体系,将 租赁公司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测和监管评级评价工作。各 监管局要加强对 租赁公司的督促指导,对落实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及时纠正。

  二是鼓励经验交流。 监管总局将指导各 监管局、行业协会加强调查研究,组织 租赁公司沟通交流,及时总结并反馈良好做法和意见建议,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三是与时俱进做好政策更新。 监管总局将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衔接,密切跟踪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变化,及时更新清单内容。

  来源: 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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