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算税延养老险的税收账

 发布日期: 2018-05-18   |   访问次数: 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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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引起广泛关注。该怎么算扣除金额?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缴多少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权威解读,以具体例子手把手教大家算对税延养老险的税收账。

  以在福州某单位工作的张三为例,2018年6月购买符合条件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每月缴费800元,7月初取得缴纳保费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并马上提供给扣缴义务人。假设张三7月份工薪收入共计13000元,8月份工薪收入20000元,那他税前扣除金额是多少?

  该负责人说,张三在7月初取得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并提供给扣缴义务人,那么他从7月份开始就可以享受试点政策,但是随着工薪收入每月可能发生变化,扣除金额也会相应不同。

  以7月份工薪收入为基数和1000元计算比较,确定税前扣除限额。13000×6%=780元,低于1000元,所以他的税前扣除限额是780元。由于扣除金额是限额内据实扣除,所以还需用780元的扣除限额和张三实际缴纳的月保费金额比较。800元的月保费金额大于780元,最终张三7月份可在税前实际扣除780元。

  8月份,张三工薪收入变为20000元,则20000元×6%=1200元,高于1000元,所以他的税前扣除限额是1000元。而他实际缴纳的保费800元低于1000元,最终张三8月份可以在税前实际扣除800元。

  该负责人说,适用税延养老险试点政策的纳税人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另一类是在试点地区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这种情况下,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作为是否属于试点地区的判定标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同时从两处及以上取得上述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政策,不能重复享受。”该负责人说。

  “对于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首先要计算出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即根据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标准进行比较,其中金额较低的那个就是允许扣除的限额标准。”该负责人说,税前扣除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的原则,也就是说要把计算出的扣除限额标准和实际支付的月保费金额再作比较,其中较低的金额,就是实际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

  对于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该怎么算这笔税收账呢?

  该负责人说,首先,和取得前一类所得的纳税人一样,也要计算出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由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年计税,所以根据纳税人当年收入的6%,和12000元标准进行比较,其中金额较低的那个就是允许扣除的限额标准。其次,也要把计算出的扣除限额标准和实际支付的年保费金额作比较,选择里面较低的金额,得出实际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进行扣除。

  积累环节养老资金账户封闭运行,产生的投资收益暂不征税。到了领取环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开始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试点政策对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的25%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比例税率计算纳税,相当于总体税负的7.5%。

  相应税款直接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比如,张三长期购买符合条件的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假设退休后按月领取,每月领取金额为2000元,则他每月应缴税款为2000×75%×10%=150元,直接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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