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只关系个人诚信和市场经济秩序,更对社会道德有重大影响。《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出台有哪些针对性的目的?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什么样的指导作用?针对这些问题,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公共管理研究所副所长张敏给予了解析。
记者:《办法》出台的背景?
张敏:改革开放40年,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在推动经济总量增长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利益驱动经济,随着经营主体“趋利”意识扩大,有人为了满足一己之私,不讲道德、不讲诚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种种突破道德底线、违法违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不仅严重危害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严重损害社会公正、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妨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大决心治理解决的地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强调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提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记者:《办法》有哪些亮点?
张敏:本办法共7章45条,分别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息归集、信息披露、信息使用、权益保护、法律责任五个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信息归集中对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和良好信息的范围做出详细规定。其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本办法对税款欠缴信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信息,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严重交通违法信息,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都被列入了不良信息归集范围。
记者:《办法》的实施对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有什么意义?
张敏:《办法》实施后,对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戒。这些作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管理依据,对增强市场经营主体诚信意识,防范 风险,为营造优良信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办法》的施行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有何影响?
张敏:《办法》规定,对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可以限制任职资格;限制高消费活动;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这样一来,对存在诚信问题的“老赖”有了惩戒办法和依据,对加强道德建设、提升个人诚信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都有重要意义。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见习记者 章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