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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调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选稿人员:刘佳   |   发布日期:2023/9/21 15:33:45   |   浏览次数: 1713


  9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调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据悉, 2024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00元。参保居民中本市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烈属、低收入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以及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及突发严重困难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按上述个人缴费标准的50%确定,即个人缴费标准为200元,其余50%(200元)由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符合医疗救助资助条件的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根据我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另行制定。除在校(园)学生儿童外,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按照每人400元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各级财政补助部分640元由个人全额缴纳,共计1040元。

  同时,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31号),我市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2024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费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缴。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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