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创业场地租赁补贴助企成长
选稿人员:郭红丽 | 发布日期:2019/2/28 14:11:07 | 浏览次数: 1296
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减税降费是“关键一招”。近日,记者从区人社局获悉,人社部门精准出台扶持政策,以一次性创业场地租赁补贴方式为民企“减场租”,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
据了解,对于2014年6月17日以后注册营业执照、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大龄失业人员(失业年度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残疾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及大学生,在所租赁固定场地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企业1万元、个体工商户5000元的一次性场地租赁补贴。(所租赁固定场地是指与《营业执照》登记经营地址一致的,且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经营场所。对于承包用于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由村(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材料予以证明。)
对于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威海市城镇常住人员,按规定在常住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并取得《就业创业证》的,可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享受一次性场地租赁补贴政策。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场地租赁补贴,可在正常经营一年后的次月起,按要求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场地《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所要求证明材料、经营场地租赁或承包合同、户口簿或居住证(大学生不需提供)和身份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材料则需加盖公章。
此外,大龄失业人员需要提供《就业创业证》;低保人员提供《山东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被征地农民及返乡农民工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应证明;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驻威高校在校生提供由所在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校证明》。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创业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会及时对创业人员或创业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对于存疑情况则通过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实地考察。审核通过后按季度报财政部门进行复审,对于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