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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行动开始了 淄博八大计划推进毕业生就业创业

选稿人员:孙志鹏   |   发布日期:2020/11/16 17:39:39   |   浏览次数: 1275


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为进一步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明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淄博市决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推进行动。行动时间: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此次行动的工作目标是把未就业毕业生和2021届毕业生全面纳入就业创业推进行动,力争2020届、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020年底就业率不低于90%,2021届高校毕业生2021年底就业率不低于90%。行动内容包括八大计划:精准就业服务计划、就业能力提升计划、扩岗增容推进计划、多元就业促进计划、创业创新扶持计划、来淄留淄聚才计划、因难人员帮扶计划、就业权益保护计划。


  1、精准就业服务计划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逐一摸排,建立2020届及往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数据库。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今年年底前,对摸排登记在册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开展不少于3次针对性就业服务,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小程序登记的未就业毕业生,指定专人在5个工作日内取得联系,帮助他们尽早就业。常态化开展专项招聘,创新“直播带岗”“隔空送岗”等模式。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举办一次综合性招聘,每周举办一次专场招聘。在驻淄高校建立就业创业服务站,配备就业创业服务专员,设立“就业服务联系卡”,对毕业生实行清单服务。


  2、就业能力提升计划


  各高校要按照职业指导师人数与在校生数量不少于1:300比例配齐专兼职职业指导师,今年底、明年6月底前分别为2021届毕业生推出不少于3次的职业规划、职业体验等多元职业指导公开课、直播课。支持各地将有培训需求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2021届毕业生分别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等范围,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将见习对象扩大为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青年。毕业前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就业见习,毕业后,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生在校期间也可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3、扩岗增容推进计划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吸纳就业补贴、以工代训补贴等支持。鼓励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劳务费用和有关社保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向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领域流动,把城乡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统筹管理。


  4、多元就业促进计划


  培育引进一批网络零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物流配送、线上教育培训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带动增加灵活就业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兼职就业、副业创新,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鼓励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线上线下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用工余缺调剂平台,广泛发布短工、零工、兼职及自由职业等需求信息。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灵活就业岗位信息库、人员信息库和线上求职招聘平台“两库一平台”,加强岗位征集,动态发布灵活就业供求信息。


  5、创业创新扶持计划


  鼓励创业创新,引导毕业生依托新技术、新业态,从事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创业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对其中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发放补贴资金的50%。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毕业生提供。


  6、来淄留淄聚才计划


  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县根据高校毕业生学历层次,发放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安家补贴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到本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临时性住房安置或补贴。各区县每年筹集一定数量人才住房,供服务地毕业生安家周转使用。对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地区县内公共交通给予优惠。建立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7、因难人员帮扶计划


紧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即时帮扶人员)、低保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特殊群体,实行专人专账,制定“一对一”帮扶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离校后无法正常还本付息的,可按规定延后还款期限。


8、就业权益保护计划


加强就业核查力度,对诱导毕业生签订不实就业协议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全面排查侵害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各种行为,依法打击“黑中介”“黑市场”“培训贷”、虚假招聘、就业歧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不实就业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及时查处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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