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参评项目征集推荐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关于组织开展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参评项目征集推荐工作的通知
内市监知发字〔2021〕418号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自治区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124号)要求,现组织开展中国专利奖项目征集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
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专利金奖项目不超过30项,银奖项目不超过60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项目不超过10项,银奖项目不超过15项。
本届评奖工作进一步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对专利质量问题严重的地区将减少其推荐名额,对发现存在较大数量(比例)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申报、推荐、参评或获奖资格。
二、申报项目要求
(一)参评条件
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
1.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
2.专利权有效,在申报截止日前无法律纠纷,不存在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
3.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4.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
5.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6.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专利权人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参评项目不超过4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评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二)名额分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项目分配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可申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项目5个,外观设计专利项目2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2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项(详见附件1)。
1.各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自治区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最多推荐3个项目参评,其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项目各1项。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可推荐项目2项。
3.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自荐项目1项。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程序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按照推荐条件对本地区专利项目进行筛选,择优推荐,并按照推荐优先顺序排序,形成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2)、连同加盖公章的项目申报书(附件3、4)纸质件和可编辑电子文档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自治区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前述要求直接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2.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通过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申报。由专利权人提供有关材料,并填写中国专利奖申报书,经两名院士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后,直接报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同时,将申报材料电子件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备案。
3.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推荐项目以及示范企业自荐项目,可直接报送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参评条件及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统筹全区申报推荐工作,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公示,并择优向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推荐。
(二)申报材料
1.推荐函1份(纸件和电子件,正式公函,纸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5);
2.项目资料1份(电子件),每个推荐项目包含:①中国专利奖申报书(WORD文档);②附件—如图片、照片、获奖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材料扫描件,填写经济效益数据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参评专利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等作为经济效益相关证明材料,所有附件应嵌入一个PDF文档,不超过20M;③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附件3、4、6)
所有项目的电子件存储在一张光盘或U盘中,并用标签标注推荐单位名称。
四、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按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及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及项目推荐工作,并于10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件和电子版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逾期不再受理。《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中国专利奖申报书(2021年修订版)》等请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专利奖”专栏下载(https://www.cnipa.gov.cn/col/col41/index.html)。
联系人:金 虎 0471-5271969 13604794533
卢伟亮 0471-6322593 15647159525
强 健 0471-6628927 18686054420
邮 箱:nmgip2017@126.com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四路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715室
附件:1.推荐名额分配表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021年9月18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