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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压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11   |   访问次数:871    |  来源:内蒙古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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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关于进一步压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

内应急字〔2021〕104号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压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

  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每座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将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技改矿、整合矿、基建矿、生产矿等所有类型的矿山纳入安全监管范围,确定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名单。中央企业所属非煤矿山、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非煤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非煤露天矿山原则上由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直接监管,因盟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管力量不足确需下放至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须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审核同意。

  二、落实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责任

  各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防止安全监管责任落空。对正常生产建设的非煤地下矿山,要推动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责任,逐矿明确联系包保人员,细化联系包保工作措施。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高风险矿山,在重大隐患消除前应安排人员驻矿监管。对停产停工整改矿山,要落实专人联系盯守或者驻矿盯守,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下井人数、整改内容、整改时限及安全技术措施,严防边整改甚至不整改而组织生产建设。对长期停产停工矿山,要落实定期巡查责任,并采取加装视频监控、电子锁等“电子封条”、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以及加强现场巡查等综合管控措施,严防明停暗开。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山,要明确关闭退出期间安全监管措施,明确专人联系盯守或者驻矿盯守,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严禁违规转包井下回撤工程,确保安全有序退出。对已关闭退出矿山,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封堵井口、拆除提升设施,防止死灰复燃。要按照《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要求,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各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包保、盯守、巡查责任,确保包保、盯守和巡查事项可落实、可执行、可考核。要规范相关人员发现问题隐患的处置和报告程序,赋予其发现危及矿山安全重大问题时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措施等权力,明确其督促矿山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紧急情况撤人演练的责任。要强化履职情况考核,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包保、盯守和巡查真正发挥作用,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履职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三、建立非煤矿山重点旗县分片联系指导制度

  (一)确定自治区非煤矿山重点旗县名单。1.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林左旗、翁牛特旗、喀喇沁旗、敖汉旗。2.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苏尼特右旗。3.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4.包头市:九原区、固阳县。5.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陈巴尔虎旗。

  (二)落实分片联系指导责任人。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人负责联系指导包头市和巴彦淖尔市的5个重点旗县,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业务处室负责人负责联系指导锡林郭勒盟、赤峰市和呼伦贝尔市的10个重点旗县。重点旗县所在盟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配合开展联系指导工作。

  (三)明确分片联系指导主要内容。1.各分片联系指导责任人每半年对负责联系指导的重点旗县至少进行一次联系指导。2.突出重点环节、重点时段、重点企业,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研判会商,指导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工作,部署针对性防范措施。3.经常性开展工作指导,协调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推动保质保量完成各项重点工作任务。4.对重点县进行蹲点式调研,开展“解剖式”督导检查,针对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深入剖析深层次原因,多措并举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加大非煤矿山安全执法检查力度

  (一)切实落实执法检查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执法责任制,压紧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责任人的执法责任。开展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分析研判所检查矿山的灾害特点和主要安全风险,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精准确定检查重点,合理制定检查方案。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必须全程参加执法检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组织集体研究讨论,严格依法依规作出现场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做到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二)切实落实问题隐患整改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辖区非煤矿山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矿山企业及时管控安全风险、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深入剖析原因,深入查找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遵法、守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要严格督促落实问题隐患整改责任,对每次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必须在执法文书中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以及负责复查或者核查的单位等。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并对整改消除结果进行现场核查,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每次开展现场检查,必须首先对上一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理处罚。

  五、定期公示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半年要在当地主流媒体或者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告本行政区域内每一座地下矿山名称、地址、设计生产能力、开采矿种、最大开采深度、开拓方式、最大单班下井作业人数、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生产状况、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等基本信息以及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人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021年9月30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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