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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1-24   |   访问次数:678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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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内工信办字〔2021〕401号

自治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1年11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9〕2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业园区在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结合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通过工业园区考核评价,引导全区工业园区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提高产业承载能力和企业服务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现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努力走出一条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二、评价原则

  考核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坚持发展导向的科学性、先进性和指标设置的规范性、可操作性。

  (一)统一性原则。对工业园区的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采用统一的指标体系。

  (二)系统性原则。从工业园区的发展定位出发,围绕园区总量规模水平、智慧化建设水平、集聚集约化水平、绿色化改造水平、带动区域发展水平、技术改造水平、科技创新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水平等方面设定考核评价指标。

  (三)规范性原则。按照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考核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三、指标体系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设定包括总量规模水平、智慧化建设水平、集聚集约化水平、绿色化发展水平、科技创新水平、带动区域发展水平、技术改造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水平共8类一级指标,58项二级指标,根据指标重要性进行权重分配,权重总值设置为100%。另外,设置附加指标10项,对考评年度内具有突出发展贡献的工业园区,给予加分,对考评年度内发生较大安全性事件、污染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园区,给予扣分。

  (一)总量规模水平。含7项二级指标,主要反映工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增速、固定资产投资、税收总额、入驻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入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比重等方面情况。

  (二)智慧化建设水平。含7项二级指标,主要反映工业园区智慧化建设,实现对园区内企业水电气消耗、污水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危险物处置等实时自动监测,管道、闸门、压力容器等安全敏感区域实现智能预警和安全监测应急预警,经济运行数据全面调度、分析和预测。

  (三)集聚集约化水平。含7项二级指标,主要反映园区主导产业产值占比、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税收贡献、投资强度以及园区劳动生产率等方面情况。

  (四)绿色化发展水平。含5项二级指标,主要反映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水平等方面情况。

  (五)科技创新水平。含8项二级指标,主要反映园区研究开发投入水平、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发展基础、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水平、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研究转化水平等方面情况。

  (六)带动区域发展水平。含5项二级指标,主要反映园区对当地的产值贡献、财税贡献、新增企业、新增就业等方面情况。

  (七)技术改造水平。含4项二级指标,主要反映园区工业技改项目投资占比、能耗强度、水耗强度、绿电占比方面的情况。

  (八)优化营商环境水平。含15项二级指标,主要反映园区规划编制、区域评估编制、企业服务监管等方面情况。

  (九)附加指标。共10项附加指标,主要反映园区考评年度内具有突出发展贡献,或发生影响区域发展事件方面情况。

  四、指标数据来源

  (一)本指标统计范围为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一、二类工业园区,指标取值来自各工业园区按照统计部门《内蒙古工业园区统计报表制度》上报的统计数据以及从相关部门取得的数据。

  (二)如无特殊说明,本指标体系中的时期指标均以年为单位,时点指标为年末数。

  (三)本指标体系中的“所在地区”数据,工业园区为跨盟市设置的,使用园区所涉及盟市的数据;工业园区为盟市直属和跨旗县设置的,使用园区所涉及旗县的数据。

  (四)虚报、瞒报、漏报数据以及不按要求上报审核资料的工业园区,数据对应指标得分按0分处理,并视情节对其总分给予一定分值的扣减,并对该工业园区进行通报。

  五、考核评价程序

  从2022年2月中旬,分年度对上年度各工业园区发展情况开展综合考核评价,由自治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上报数据(2月20日前)。各工业园区要联合所在地统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有关要求,组织填报考核评价数据及相关审核材料。

  (二)数据初审(3月10日前)。各盟市工信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进行初审。完成初审后,将本盟市工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的初审意见、汇总审核材料(电子文档)报自治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数据核实(3月30日前)。自治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与自治区统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数据对碰方式进行查证核实,并及时将核查结果反馈各盟市工信部门。

  (四)组织考评(4月20日前)。自治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评组,对各盟市上报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审核。按照考评计分办法计算分值,对工业园区进行评价,并形成考评报告。

  (五)审定公布。考核评价结果形成专题报告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工业园区所在地行署政府和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六、审核要求

  审核内容包括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审核三个方面。

  (一)时效性审核。一是各工业园区应按规定时间填报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二是盟市工业园区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本盟市工业园区上报数据和审核材料的初审。对超期上报资料的工业园区在考核评价总得分中扣除2分/天。

  (二)完整性审核。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应按照规范要求上报、收集、装订,并与要求的结构、基本格式一致。提供伪造资料、无效资料、过期资料的,该项资料按作废处理,不予重新补报,所证明的对应指标得分按0分处理。

  (三)准确性审核。对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进行比对审核,考核评价数据应与所附审核材料一致。

  七、评价结果运用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对综合评价结果进行运用,及时兑现相应的奖励或惩罚。

  八、考核实施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内蒙古工业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内蒙古工业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名词解释及评分细则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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