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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乳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07   |   访问次数:1078    |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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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乳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呼政发〔2021〕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乳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乳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奶业振兴战略,推动呼和浩特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中国乳都”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呼和浩特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建设的乳制品、健康食品加工项目及其上下游产业链项目(含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所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符合园区规划和主导产业定位,符合国家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工艺技术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家先进标准。

  项目单位应与所在地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对投资规模、建成投产时间、就业人数等事宜予以约定。

  第四条支持企业以商招商。入驻企业以商招商引入乳制品、健康食品加工项目及其上下游产业链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对招商企业按其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的,给予50万元奖励;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给予项目贷款贴息。对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乳制品、健康食品加工项目及其上下游配套工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从商业银行贷款获得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同一项目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六条鼓励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在招商协议约定期限内建成的项目,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企业投资奖励。同一投资主体一个年度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5亿元的,按2.5%的比例给予投资奖励;超过30亿元的,按3%的比例给予投资奖励。

  第七条支持企业成长壮大。对新落地企业设置5年成长期,制造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统计后,年销售收入增速超过10%的,按照其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支持企业提升品牌质量。企业新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称号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获得质量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获得自治区级相应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九条支持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对在乳品化学和基础研究、乳品深加工技术、乳品生产加工设备制造技术等方面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打破国际技术垄断实现产业链自主可控的,经评审认定后,给予研发单位1000万元奖励。

  第十条支持企业引进人才。入驻企业引进人才在享受呼和浩特市推进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相关政策的同时,每吸纳1名本科以上学历人才就业满一年的,给予企业3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建立项目跟踪服务机制。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列入全市重点项目库,由市级领导包联,成立专门工作组全程跟踪服务;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申报列入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库。

  第十二条对重大项目给予“一事一议”支持。在乳业开发区投资10亿元以上,或对乳业开发区发展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三条奶源基地建设的奖励等政策另行制定。项目用地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对地方贡献的奖励等政策由所在地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 、财政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兑现,一般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兑现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奖补事项。兑现工作采取企业申报、相关部门认定、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方式,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政策由 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六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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