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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学校和医院人防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21-12-08   |   访问次数:1533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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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城市学校和医院人防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内政办发〔2021〕7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大力推进城市学校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人防工程建设,提升重要人防设施军民兼用水平,增强人防资源的公共服务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防工作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坚持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绿色发展相结合,以城市学校和医院为切入点,深入挖掘人防工程服务社会民生潜能,通过实施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弥补城市人员掩蔽工程比重偏低、人均掩蔽面积不足的短板,实现民生备战兼顾、平战结合双赢,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导,突出重点。坚持以规划为引领,结合城市发展优化人防工程布局,重点引导人防工程结合城市学校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建设,拓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力度。

  ——示范带动,注重实效。坚持以项目为抓手,示范先行,在满足战时功能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平时利用功能,着力缓解城市停车难、行车难等实际问题,完善城市功能。

  ——明确责任,稳步推进。明确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建设主体责任,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积极探索投资运营新模式,开创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新局面。

  ——技术引领,绿色发展。突出绿色设计和建造,推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在人防工程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深度集成应用,实现建设管理手段、模式、理念创新。

  (三)主要目标。按照自治区“坚持集中集聚集约发展构建新型城镇化格局,稳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重点建设呼包鄂乌城市群和赤峰、通辽区域中心城市,稳步提升中小城市承载能力”目标要求,抢抓新型城镇化建设机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大力推进人防工程建设与学校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融合发展,着力解决学校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周边停车设施供需矛盾、交通拥堵、人员掩蔽工程比重偏低、医疗救护工程短缺等突出问题。在倡导政府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以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为主的前提下,实现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兼顾设防工程战时功能与服务保障民生需求相结合,扎实推进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完善城市防空体系,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作出新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坚持科学规划,加大建设力度。

  1.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规划引导。各地区要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既有和规划建设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规划要统筹优化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布局,主要内容应及时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形成地上与地下相配套、专用兼用相结合的区域防护格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人防办、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重点支持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人防工程建设。按照谋划一批、建设一批、利用一批的思路,兼顾当前和长远,重点支持城市学校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人防工程建设,积极推进人防工程联通、重点公共区域疏散掩蔽、人防体系建设配套等补短板工程。(自治区人防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负责)

  3.高质量建设试点示范项目。自治区人防办要结合自治区本级自建人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积极引进和吸收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先进设计理念和创新技术,破解人防工程战时防护要求与平时使用之间的难题,打造战时管用、平时好用的人防工程样板,实现人防工程绿色化建设、智慧化使用、数字化管理,引导和推动全区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人防办、财政厅负责)

  4.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各地区要按照人防工程建设相关规划,积极推进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量力而行,梳理确定重点建设项目。自治区人防办要牵头建立全区人防工程建设重点项目库。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易地建设人防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自2022年起,各地区易地建设人防工程都要以试点示范项目为样板组织建设。(自治区人防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强化技术应用,提高工程品质。

  1.加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在项目建设中要积极引进、消化、吸收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先进理念和新技术,发展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工艺和绿色建造技术,充分运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和大数据、物联网、5G等信息化手段,实现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维护全周期、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引导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研发、引进一体化技术,强化成果转化应用,提高工艺装备水平。(自治区人防办、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负责)

  2.严格落实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防护等级、平战转换措施等方面的要求,建立健全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模式与机制,强化人防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推动政府投资的人防工程项目由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实行代建制,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统筹把好项目建设廉洁关、质量关、安全关,确保项目建设全过程程序规范、质量可控、安全稳定。(自治区人防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负责)

  3.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各地区要将城市学校和医院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纳入学校和医院日常风险排查和安全治理范畴,进行统一安全管理,配备各类安全防护和火灾防治设施设备,完善平时使用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特别是针对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学校,要融合智能刷卡、位置信息反馈、车辆进出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开发应用校园地下智慧接送系统,优化地下接送动线设计,采取分区等候接送、单循环人车分离等措施,实现方便快速、有序安全接送。(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人防办负责)

  (三)完善制度机制,创造良好环境。

  1.规范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按照权责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机制,督促人防设施使用单位履行职责和义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加强对人防工程日常使用和维护的管理。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要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平时使用证,并签订使用协议,明确维护管理责任、战时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确保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规范有序。(自治区人防办、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负责)

  2.营造项目建设良好环境。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预算管理,依法将易地建设项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计划、进度和实际用款需求,分年度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各地区要积极创新投资运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等方式积极参与人防工程和兼顾设防工程的建设,简化立项、审批程序,营造良好环境。(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人防办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域城市学校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人防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着眼于提高城市总体抗毁能力和完善城市功能,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高效推进项目实施。

  (二)强化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部门联动,合力做好城市学校和医院人防工程建设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大力支持将易地建设人防工程项目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将易地建设项目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范围;自然资源部门要将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推动政府投资人防工程实行代建制,加强人防工程平时用于停车设施的管理工作;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配合推动结合城市新建和已建学校、医院人防工程建设;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要落实维护治安秩序、火灾防治、应急处置等平时使用安全保障措施。

  (三)加强组织实施。自治区人防办要加强对各地区人防工程建设的督导,统筹做好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和项目审批等工作。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创新性工作抓好抓实,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细化工作任务,实化工作举措,推动工作落实。要主动向同级党委和政府及军事部门汇报,积极争取支持。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城市学校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人防工程建设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大力宣传示范作用强、创新发展成效显著的项目,及时总结形成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学校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2021年12月3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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