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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08   |   访问次数:1749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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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内财购〔2021〕1421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财政部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和《自治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升政府采购便利度

  (一)全面实施采购业务“一网通办”。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制度和技术优势,全面落实“信用+承诺”入驻制,深入贯彻登记、征集事项“网上办、一次办”,采购交易事项“不见面、网上办”,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从采购预算、采购意向,到采购计划、交易执行,再到合同支付、履约验收的全流程“一网通办”。

  (二)提升项目采购电子交易水平。持续推进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迭代升级,新增和完善采购寻源、移动端应用、投标客户端、远程演示、电子合同、信息订阅等功能,进一步提升交易效率。实施采购人跨区域、跨层级委托集采机构,推动集采机构同台竞争。

  (三)优化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功能。扩大品目范围,优化交易方式,应用电子反拍,规范商品上架流程,实施商品库标准化管理,完善价格监测机制,深度应用主题馆,探索建设行业馆,建立健全电子卖场纠纷化解处理规则,实施供应商常态化入驻,激发市场活力,规范交易过程,促进公平竞争。

  (四)探索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一次性告知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情况及被认定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评审得分、排序等,指导采购人实施采购计划,明确供应商参加竞争投标流程以及维权渠道;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采购项目限时办结机制,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进行全流程追踪。

  二、不断降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五)供应商登记“一地征集、全区共享”。全区范围内全面应用统一的项目采购业务和电子卖场电子交易平台,实行供应商“一地征集、全区共享”。所必需的供应商登记、电子卖场入驻环节不向供应商收取入场费、交易服务费等任何形式费用,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

  (六)严格对标对表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各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对标对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采购人公开采购文件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严禁采购人、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

  (七)CA互认“一次办理、全区通用”。完善全区政府采购统一安全认证体系,通过与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搭建完成的政府采购云平台各业务子系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互认平台和各CA厂商深度对接,进一步优化全区CA数字证书互联互通机制,确保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相关采购主体“一次办理,全区通用”。

  (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应用电子保函。全区范围内建设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保函系统,以兼容各类主流保函产品为基本要求,实现供应商在线开函。全区范围内推广投标保函,探索实施履约保函,全面支撑政府采购各业务环节“用函”需求,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负担。

  (九)降低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成本。充分利用覆盖全区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一张网”和全流程电子化优势,实现远程开标和“不见面”开标,支持供应商在线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应标、提交响应文件、免费获取采购文件,无特殊需求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标书和进行现场开标。各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规范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的委托,严格按照“谁委托、谁付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费、不得有偿提供采购文件。

  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市场环境

  (十)坚决清理纠正妨碍公平竞争行为。持续开展对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专项清理和整治工作,严禁采购公告中对供应商提出无政策依据的限制性条款,杜绝以资质条件、地域限制或注册资本等不合理的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待遇,落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及时清理和整改新发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十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全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应面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十二)严格规范电子卖场交易管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采购人在电子卖场中开展采购活动时不得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加电子卖场交易活动,不得指定品牌或以“原厂授权”、“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等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报名报价。对交易结果应及时主动确认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资金。

  (十三)统一信息公开内容和发布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为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唯一指定媒体,免费为政府采购相关主体提供信息发布和查询服务。同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规定格式编制,公开期限及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四、为中小企业持续提供政策支持

  (十四)持续优化中小企业合同融资服务。依托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建设的合同融资子系统持续推进面向中小企业的 服务,对 机构入驻实施常态化管理,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合同融资 产品在线供给,让依法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内蒙古自治区内中小企业,均可使用政府采购合同申请融资,逐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十五)落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政策。严格落实财政部、工信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全区各级预算单位应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预算编制时,统筹规划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十六)落实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机制。严格落实财库〔2020〕46号文件要求,对中小企业参与的政府采购活动予以一定的政策倾斜,对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十七)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各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确保中小企业款项及时、合规支付。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中,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五、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监管职能

  (十八)逐步实现全区“一张网”综合监管。依托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建设完成的十大子系统和七大基础库,建立以大数据监管、信用评价、信息公开为基础的综合监管体系,推动财政预算一体化与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有效关联,实现对采购计划、交易执行、合同支付等在线全流程电子化管理,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

  (十九)推行在线“无死角”监管。全区范围内全面应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建设的监督预警系统,将自治区统一制定的监督预警规则嵌入到系统业务全流程中,对违规业务实行“红灯、橙灯、黄灯”智能预警,同时,各级财政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将“人工预警”应用到日常监管工作中,通过“自动+人工”的方式实现政府采购业务“无死角”监管。

  (二十)强化采购人内部控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强化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内部控制管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十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各级预算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准确、完整、科学的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通过采购需求管理,防止天价采购、豪华采购现象的发生,同时避免因需求不明确导致的低价恶性竞争。

  (二十二)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试点。以财政部、司法部确定我区为全国第一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为契机,以健全运行体制、建立内控机制、专家审查机制、律师服务机制、积极化解纠纷、信息技术支撑六个方面为重点,积极推进示范点建设。建设“全区一张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子系统,推进投诉网上受理,线上完成审查、质证、裁决、公示、归档,创新调解机制,规范审理程序,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六、加强政府采购领域诚信应用

  (二十三)完善政府采购领域诚信管理。依托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诚信管理子系统,探索利用大数据对各类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升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引导评审专家规范开展政府采购项目评审,鼓励供应商积极参与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进一步树牢“守信践诺、行业自律、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

  (二十四)推进采购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依托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建设的诚信管理子系统,组织引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类采购主体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开展诚信互评,通过诚信评价形成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综合信息,提升监管能力,以信用互评结果为依据,逐步开展互评结果应用。

  (二十五)加大政府采购信用奖惩力度。全面落实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相关要求,充分运用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成果和企业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大力推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限制参与有关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等惩戒措施。

  (二十六)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在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合法权益,保证程序合法和依法告知维权渠道的前提下,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等网站发布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与纪检监察、发改、审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务实合作,探索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推送、案件协查等联动协作机制。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重要性的认识,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上述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推进全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6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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